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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干旱地区缺乏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降水资源不丰富并且年分布不均.所以把有限的降水集蓄起来加以有效利用就成为解决当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实践中通过集蓄利用雨水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集蓄雨水的买卖问题.尽快明确这部分水的所有权性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对集蓄雨水所有权主体归属及集蓄雨水工程的所有权主体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中却较少关注.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影响甚至阻碍西部干旱地区农村集蓄雨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