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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的改造,并未改变原立法用语过于抽象的问题。该修改仍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为保护死缓犯的权益,应当贯彻不变更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变更为例外的精神。从被害人宽恕这一死缓适用之实质标准出发,限制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有径可循,即只有所犯新罪“罪行极其严重”时,才可以对死缓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