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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法律援助这一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直至现代始发展成为国家责任下的一项法律制度,即,国家出于责任,就民事法律范围内的事项,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和法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现状;改进;完善
“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good of others)’,
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但社会正义的实现仅仅依靠强化人们主观的意愿是不足以使其处于社会支配地位的,我们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正义衡量法律之善的具体表征之一乃诉讼制度的建立,不过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营需要支出大量的制度成本,该成本作为诉讼成本除国家进行必需的负担外,诉讼服务的享有者和制度的利用者也要根据其所获得利益的多寡而负担不同比例的费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类型
1.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分析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前,应该先对法律援助这一上位概念作基本的了解。“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曾经长期作为社会的慈善、道义行为和社会福利措施,它在英文中最初表达为“LegalAid”,即“法律帮助”,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
尽管各国建立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不尽相同,甚或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但总体而言其中法律援助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政府)出于责任,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类型
通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其援助范围来看,通常包括三种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其中,以前两种类型为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免费或低费咨询、辩护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国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往往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如各国常常赋予法院主动指定辩护的权力。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则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还包括对普通民事纠纷的咨询、建议和其他非诉讼帮助。民众对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国家通常并不主动援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已经将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扩大到不仅包括上述针对个案进行直接法律援助的传统法律援助,还包括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教育以及提供法律信息等间接法律援助—这是一种成本低廉而意义深远的援助形式。行政法律援助基本上限于对要求国家赔偿、补偿事宜的援助。公民经申请而取得。
在三类法律援助中,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己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并成为各国当代最为主要的法律援助类型。相反,行政法律援助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即使在己经建立了行政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行政援助案件的数量相比较另两种援助类型而言,也难以望其项背。
二、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法律援助的政策环境明显优化。司法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是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的落实和进一步细化。政府责任逐步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22个省、区、市通过人大立法、政府发文或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规定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多数地方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保障状况、人力资源等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或其它形式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扩大。如,广东的中山、江门市对外来员工因人身损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审查经济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历史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善,处于探索和建立的时期,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在近几年才被加以关注。在取得以上较大进步的同时,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面临着艰巨的挑战,其中有许多是制度性的。
(一)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缺失,公民获得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仍未上升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援助立法中,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大都在宪法中获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性规定,同时,在宪法之下的各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加以具体阐明和细化。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受到的重视显而易见。而我国目前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例中,从总体上看,民事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还处于零散无序的状态。在面对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不断上升的现象时,为使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应有的关注,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必须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明确赋予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地位和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二)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较窄
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基于我国现有法律援助资金紧张的状况,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仅规定为这些需优先获得援助的法律事项。但由于民事纠纷存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如果将大量的民事纠纷排除在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外,将会引起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信任而且是与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本身相矛盾的。(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宋惠昌.现代人权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国际法上的人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7][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关键词: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现状;改进;完善
“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good of others)’,
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但社会正义的实现仅仅依靠强化人们主观的意愿是不足以使其处于社会支配地位的,我们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正义衡量法律之善的具体表征之一乃诉讼制度的建立,不过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营需要支出大量的制度成本,该成本作为诉讼成本除国家进行必需的负担外,诉讼服务的享有者和制度的利用者也要根据其所获得利益的多寡而负担不同比例的费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类型
1.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分析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前,应该先对法律援助这一上位概念作基本的了解。“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曾经长期作为社会的慈善、道义行为和社会福利措施,它在英文中最初表达为“LegalAid”,即“法律帮助”,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
尽管各国建立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不尽相同,甚或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定义,但总体而言其中法律援助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政府)出于责任,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类型
通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其援助范围来看,通常包括三种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其中,以前两种类型为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免费或低费咨询、辩护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国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往往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如各国常常赋予法院主动指定辩护的权力。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则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还包括对普通民事纠纷的咨询、建议和其他非诉讼帮助。民众对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国家通常并不主动援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已经将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扩大到不仅包括上述针对个案进行直接法律援助的传统法律援助,还包括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教育以及提供法律信息等间接法律援助—这是一种成本低廉而意义深远的援助形式。行政法律援助基本上限于对要求国家赔偿、补偿事宜的援助。公民经申请而取得。
在三类法律援助中,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己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并成为各国当代最为主要的法律援助类型。相反,行政法律援助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即使在己经建立了行政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行政援助案件的数量相比较另两种援助类型而言,也难以望其项背。
二、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法律援助的政策环境明显优化。司法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是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的落实和进一步细化。政府责任逐步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22个省、区、市通过人大立法、政府发文或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规定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多数地方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保障状况、人力资源等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或其它形式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扩大。如,广东的中山、江门市对外来员工因人身损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审查经济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历史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善,处于探索和建立的时期,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在近几年才被加以关注。在取得以上较大进步的同时,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面临着艰巨的挑战,其中有许多是制度性的。
(一)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缺失,公民获得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仍未上升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援助立法中,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大都在宪法中获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性规定,同时,在宪法之下的各部门法(如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加以具体阐明和细化。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所受到的重视显而易见。而我国目前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见于《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有关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例中,从总体上看,民事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还处于零散无序的状态。在面对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不断上升的现象时,为使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应有的关注,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必须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明确赋予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地位和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二)民事法律援助范围较窄
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基于我国现有法律援助资金紧张的状况,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仅规定为这些需优先获得援助的法律事项。但由于民事纠纷存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如果将大量的民事纠纷排除在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外,将会引起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信任而且是与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本身相矛盾的。(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宋惠昌.现代人权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国际法上的人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7][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