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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对于其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目前学界仍存在颇多的争议。本文将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视角,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划分成广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狭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支持狭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作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