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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补强证据能够增加证据的证明力,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在行政诉讼中利用补强证据规则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法中运用还不完善,在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部门要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逐渐完善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本文从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入手,全方位透视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对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研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补强证据规则;行政诉讼;适用分析
所谓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所得到的证据比较薄弱没有充分的证明力时,需要通过其他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提高证明力的一种规则。国际上的先进国家都采用补强证据规则来增强法律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国政府对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重视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要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本篇文章主要通过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对逐渐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案件中的一项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但是证明力很弱,在法律规定下不能够单独的作为案件的证据,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这条证据具有真实性,提高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补强证据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该证明案件的证据,但是可以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提供强有力的证明力。如果法官认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很弱,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补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也增加了举证人的负担[1]。任何规则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相关证据的补强证据的前提是该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通过一些不法的手段获得并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都没有证明力,也就不满足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②某一证据存在弱点并且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证据的弱点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总的表现情况是相关的证据存在不实,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等相关的薄弱证据都需要使用补强规则。③对于一些存在弱点的证据,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克服证据的弱点就要寻找相关的补强证据,这是应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最终目的。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案件非常少,降低了案件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
1.补强证据规则在被告、原告中的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有证明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责任,被告要寻找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样原告也可以通过补强证据增加自己证据的说服力,力争在案件中能够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了被告有补充证据的权力,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的相关证据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这个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够充分的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被告、原告人可以在经过法院的批准之后寻找新证据来提高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这样可以保证被告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满足了司法实践的相关要求[2]。被告和原告在进行补强证据时,一定要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制造相关的伪证来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保证补强证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用补强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补强证据对未成年人供词的适用
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思想意志不足且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未成年人不能够出庭对相关案件作证,但是有些未成年人能够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有时也可以出庭作证,但是未成年人给出的证据都有相应的弱点,证明力明显不足。有些青少年给出的证据如果和自己的年龄段的思想状况存在矛盾,就有可能是在别人的引导下故意说出的,此时的证据有存在伪证的可能性,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青少年出庭作证,给出的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补强证据之后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3.补强证据对利害关系证人供词的适用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彼此之间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人,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存在就会对证人的供词产生影响。证人和相关的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利的证据,或是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利的关系,提供和当事人有害的证据[3]。上述两种证人的证言都有不真实性存在的可能,不能够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不可以单独的作为案件的相关证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这样情况发生则必须寻找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这样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补强证据对非言辞证据的适用
在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录音资料、视频、物证等相关证据,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对相关的录音、视频、物证等进行修改,并且还很难分清物证的真假。为了分清真假,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来寻找相关的证据作为相关证据的补强证据,经过对原证据核实真假之后,才能够用来判定是否可以用来作为案件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增强非言辞证据的证明力,使用补强证据非常有必要。
三、结束语
补强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有很大的作用,对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就无法单独的作为案件的证据,必须通过寻找相关的补强证据,提高该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在行政诉讼法中一些未成年人的供词缺乏证明力,需要补强证据提高说服力,对具有相关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和一些非言辞证据都必须利用补强证据,这样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12,05(10):45-46
[2]朱道华.补强证据规则——兼论口供的证据价值[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01):78-79
[3]赵信会.论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地位——以英美法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8(05):74-75
作者简介:
黎群(1979年~)女,广西岑溪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关键词:补强证据规则;行政诉讼;适用分析
所谓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所得到的证据比较薄弱没有充分的证明力时,需要通过其他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提高证明力的一种规则。国际上的先进国家都采用补强证据规则来增强法律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国政府对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重视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要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本篇文章主要通过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对逐渐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案件中的一项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但是证明力很弱,在法律规定下不能够单独的作为案件的证据,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这条证据具有真实性,提高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补强证据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该证明案件的证据,但是可以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提供强有力的证明力。如果法官认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很弱,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补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也增加了举证人的负担[1]。任何规则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相关证据的补强证据的前提是该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通过一些不法的手段获得并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都没有证明力,也就不满足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②某一证据存在弱点并且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证据的弱点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总的表现情况是相关的证据存在不实,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等相关的薄弱证据都需要使用补强规则。③对于一些存在弱点的证据,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克服证据的弱点就要寻找相关的补强证据,这是应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最终目的。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案件非常少,降低了案件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
1.补强证据规则在被告、原告中的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有证明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责任,被告要寻找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同样原告也可以通过补强证据增加自己证据的说服力,力争在案件中能够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了被告有补充证据的权力,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的相关证据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这个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够充分的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被告、原告人可以在经过法院的批准之后寻找新证据来提高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这样可以保证被告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满足了司法实践的相关要求[2]。被告和原告在进行补强证据时,一定要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制造相关的伪证来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保证补强证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用补强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补强证据对未成年人供词的适用
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思想意志不足且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未成年人不能够出庭对相关案件作证,但是有些未成年人能够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有时也可以出庭作证,但是未成年人给出的证据都有相应的弱点,证明力明显不足。有些青少年给出的证据如果和自己的年龄段的思想状况存在矛盾,就有可能是在别人的引导下故意说出的,此时的证据有存在伪证的可能性,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青少年出庭作证,给出的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补强证据之后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3.补强证据对利害关系证人供词的适用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彼此之间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人,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存在就会对证人的供词产生影响。证人和相关的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利的证据,或是证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利的关系,提供和当事人有害的证据[3]。上述两种证人的证言都有不真实性存在的可能,不能够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不可以单独的作为案件的相关证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这样情况发生则必须寻找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这样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补强证据对非言辞证据的适用
在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录音资料、视频、物证等相关证据,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对相关的录音、视频、物证等进行修改,并且还很难分清物证的真假。为了分清真假,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来寻找相关的证据作为相关证据的补强证据,经过对原证据核实真假之后,才能够用来判定是否可以用来作为案件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增强非言辞证据的证明力,使用补强证据非常有必要。
三、结束语
补强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有很大的作用,对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就无法单独的作为案件的证据,必须通过寻找相关的补强证据,提高该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在行政诉讼法中一些未成年人的供词缺乏证明力,需要补强证据提高说服力,对具有相关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和一些非言辞证据都必须利用补强证据,这样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12,05(10):45-46
[2]朱道华.补强证据规则——兼论口供的证据价值[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01):78-79
[3]赵信会.论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地位——以英美法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8(05):74-75
作者简介:
黎群(1979年~)女,广西岑溪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