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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探讨中,有学者建议引用大陆法系国家业已成熟的“公务法人”代替我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此启发,也有学者建议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本文在此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为什么要赋予我国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地位,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定位存在问题,二是将高等学校定为公务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