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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其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者将作品的商业利用交由合同相对方安排,从而获得与此对应的报酬。然而,创造者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并不对等,创造者往往处于劣势而难以获得相应公平的报酬。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纳入了公平报酬制度,其主要包括透明度义务规则、合同调整机制和撤回权规则。该制度旨在解决创造者议价能力较弱而导致其利益供给不足的问题,保障创造者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报酬。探析欧盟公平报酬制度的成因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则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