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重构与功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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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学理论和制度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视为异端邪说.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亟待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一,其独特的威慑和惩罚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在对传统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合理扬弃、赋予民法公平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等理论创新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应当以《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为基本遵循,秉持审慎谦抑理念,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原则,以“统”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和谐统一,以“分”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焕发强大的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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