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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国家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管理的中心环节,基层财政预算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广泛关注。财政预算可以说是基层财政活动进行的规范和指南,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发展重点,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能否正常运行,并且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已经确立了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目标,并开始实行新预算法。新预算法的实施给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基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分析新预算法与旧的预算法相比的几点变化,阐明新预算法对于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并简单说明应对变化如何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关键词:新预算法;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影响
因为财政预算管理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广泛关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确立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目标,开始实行新预算法。 下面笔者将通过分析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比较的几点变化,阐明新预算法对于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并简单说明应对变化如何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一、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比较的几点变化
(一)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
新预算法相对于旧的预算法來说,一点突出的变化是预算口径的变化,从原来的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区分改变为现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作为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新预算法建立“四本预算”和“五级预算”,“四本预算”是指通过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个方面来进行全口径经济预算,“五级预算”则指要从乡、县、市、省和中央五个等级来进行全口径的经济预算。新预算法还规定,政府的各项支出都要有预算,没有预算或没有被批准的经济活动都不能随意支出。
(二)健全预算公开机制
新预算法相对旧的预算法来说另一点变化是健全了预算公开机制。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公开不仅要公开预算的主体,还要公开预算的内容和时间。其中,预算公开的主体是全口径的“五级”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要从预算到决算,到预算调整的情况和预算执行的情况,以及政府的购买情况都要进行公开;预算公开的时间则是从预算被批准开始之后的20天。
(三)加强预算控制
新预算法与旧的预算法比较还有一点变化是加强了预算控制。为加强预算控制,政府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设置各级政府的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平衡政府的季节性和年度性预算。另外,新预算法对于各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还进行了调节,当本年度的预算收入大于支出时,超收的部分用于冲减财政赤字或者用于稳定调节基金;当本年度的预算收入小于支出时,并且通过多方面的调节也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时候,经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并且要在下一年度的时候从预算中进行弥补。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为了降低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做出的另一点改变是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新预算法在规范政府的融资行为方面做了这样的规定:第一,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举债,但是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可以举债;第二,规定省级政府在举债时,额度不得超过国务院的限额,要求地方政府要将举债额度报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先批准再举债,且要将举债额度列进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第三,规定政府举债时要考虑偿还能力和偿还的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关的证明,举债得来的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的支出;第四,地方政府举债要提供风险评估,并且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监督机制。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也做出了完善。首先,明确定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且要以一般性转移制度为主体。另外,在加强专项转移制度管理方面,新预算法也做出了改变,要求必须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可以完成的事项,绝对不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二、新预算法对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
(一)改变了预算估计的幅度
新预算法确立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系统,改变了预算估计的幅度。确立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体系之后,不再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而是将预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都纳入预算管理当中,并且新预算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就意味着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与之前的预算管理比较口径变大,使得预算估计的幅度也变大。
(二)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规范了政府的融资行为,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通过举债主体、举债额度、举债偿还和风险评估四个方面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融资,不得大额度融资,在偿还方面也要做出明确的计划,并且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御机制。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并且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三)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化、规模化
新预算法在对预算的监管方面做出了改变,通过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健全预算公开机制,使得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五级预算”的管理体系,对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通过预算公开机制对预算的主体、内容、时间和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有这样的监管和预算公开机制,再加上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体系,使得政府的任何预算管理活动都变得公开透明,并且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更加制度化和规模化。
(四)灵活运用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使得基层政府可以灵活运用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原来短期内的静态平衡比较,现在的新预算法更加注重长期的动态平衡,如果今年的预算收入大于支出,可以将余下的部分用于下一年使用,如果今年的预算收入小于支出,则可以在下一年时进行弥补,这就给政府的财政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有长期的规划才能保证收支平衡。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因为新预算法规定,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完成的事项,不得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这样做充分发挥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有了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层政府在有约束的前提下更加自由。
三、面对新变化和新影响,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面对新预算法带来的新变化和新影响,基层财政部门也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通过提升预算的编制水平,促进基层财政部门的支出结构更加合理;通过适应新预算法在债务方面的限制,拓宽融资渠道,使之更加多样化,推动经济的发展;通过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制定长期的财政规划,保证预算的完成;通过规范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行为,使人大、社会得到准确的财政预算信息,保证预算管理更加公开化、规范化和规模化。
结束语:我国一直在提倡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新预算法的实施就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新预算法相对于旧的预算法来说,确实有了更符合国情的变化,尤其是预算管理规定,不但规范了政府的财政行为,而且使社会更了解政府的财政意向。基层财政部门面对这样的新变化和新影响,应该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及时更新财政观念,努力提高财政预算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隆亨.新《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特征与实施建议[J].法学杂志,2015,(4).
[2]王小红,王海民.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预算收支的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5,(8).
[3]李竟榕.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影响及对策探讨[J].会计师,2014,(24).
[4]胡立勇.新预算法对基层财政的影响[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12):84.
[5]楼继伟.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J].人民日报,2014,(9).
作者简介:
刘吉杰,平原县财政局。
关键词:新预算法;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影响
因为财政预算管理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广泛关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确立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目标,开始实行新预算法。 下面笔者将通过分析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比较的几点变化,阐明新预算法对于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并简单说明应对变化如何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一、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比较的几点变化
(一)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
新预算法相对于旧的预算法來说,一点突出的变化是预算口径的变化,从原来的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区分改变为现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作为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新预算法建立“四本预算”和“五级预算”,“四本预算”是指通过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个方面来进行全口径经济预算,“五级预算”则指要从乡、县、市、省和中央五个等级来进行全口径的经济预算。新预算法还规定,政府的各项支出都要有预算,没有预算或没有被批准的经济活动都不能随意支出。
(二)健全预算公开机制
新预算法相对旧的预算法来说另一点变化是健全了预算公开机制。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公开不仅要公开预算的主体,还要公开预算的内容和时间。其中,预算公开的主体是全口径的“五级”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要从预算到决算,到预算调整的情况和预算执行的情况,以及政府的购买情况都要进行公开;预算公开的时间则是从预算被批准开始之后的20天。
(三)加强预算控制
新预算法与旧的预算法比较还有一点变化是加强了预算控制。为加强预算控制,政府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设置各级政府的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平衡政府的季节性和年度性预算。另外,新预算法对于各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还进行了调节,当本年度的预算收入大于支出时,超收的部分用于冲减财政赤字或者用于稳定调节基金;当本年度的预算收入小于支出时,并且通过多方面的调节也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时候,经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并且要在下一年度的时候从预算中进行弥补。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为了降低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做出的另一点改变是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新预算法在规范政府的融资行为方面做了这样的规定:第一,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可以举债,但是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可以举债;第二,规定省级政府在举债时,额度不得超过国务院的限额,要求地方政府要将举债额度报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先批准再举债,且要将举债额度列进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第三,规定政府举债时要考虑偿还能力和偿还的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关的证明,举债得来的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的支出;第四,地方政府举债要提供风险评估,并且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监督机制。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也做出了完善。首先,明确定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且要以一般性转移制度为主体。另外,在加强专项转移制度管理方面,新预算法也做出了改变,要求必须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可以完成的事项,绝对不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二、新预算法对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
(一)改变了预算估计的幅度
新预算法确立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系统,改变了预算估计的幅度。确立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体系之后,不再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而是将预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都纳入预算管理当中,并且新预算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就意味着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与之前的预算管理比较口径变大,使得预算估计的幅度也变大。
(二)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规范了政府的融资行为,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通过举债主体、举债额度、举债偿还和风险评估四个方面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融资,不得大额度融资,在偿还方面也要做出明确的计划,并且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御机制。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控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并且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三)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化、规模化
新预算法在对预算的监管方面做出了改变,通过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健全预算公开机制,使得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五级预算”的管理体系,对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通过预算公开机制对预算的主体、内容、时间和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有这样的监管和预算公开机制,再加上全口径的预算管理体系,使得政府的任何预算管理活动都变得公开透明,并且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更加制度化和规模化。
(四)灵活运用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使得基层政府可以灵活运用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原来短期内的静态平衡比较,现在的新预算法更加注重长期的动态平衡,如果今年的预算收入大于支出,可以将余下的部分用于下一年使用,如果今年的预算收入小于支出,则可以在下一年时进行弥补,这就给政府的财政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有长期的规划才能保证收支平衡。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因为新预算法规定,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完成的事项,不得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这样做充分发挥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有了跨期预算平衡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层政府在有约束的前提下更加自由。
三、面对新变化和新影响,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面对新预算法带来的新变化和新影响,基层财政部门也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通过提升预算的编制水平,促进基层财政部门的支出结构更加合理;通过适应新预算法在债务方面的限制,拓宽融资渠道,使之更加多样化,推动经济的发展;通过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制定长期的财政规划,保证预算的完成;通过规范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行为,使人大、社会得到准确的财政预算信息,保证预算管理更加公开化、规范化和规模化。
结束语:我国一直在提倡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新预算法的实施就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新预算法相对于旧的预算法来说,确实有了更符合国情的变化,尤其是预算管理规定,不但规范了政府的财政行为,而且使社会更了解政府的财政意向。基层财政部门面对这样的新变化和新影响,应该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及时更新财政观念,努力提高财政预算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隆亨.新《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特征与实施建议[J].法学杂志,2015,(4).
[2]王小红,王海民.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预算收支的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5,(8).
[3]李竟榕.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影响及对策探讨[J].会计师,2014,(24).
[4]胡立勇.新预算法对基层财政的影响[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12):84.
[5]楼继伟.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J].人民日报,2014,(9).
作者简介:
刘吉杰,平原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