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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首次颁布的《中华民国大学法》(以下简称“大学法”),是战后台湾地区推进包括研究生培养在内的高教事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规于研究生教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研究所设置条件;研究所所长出任资格、产生方式及任期;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从颁布至今,“大学法”在以上三方面进行过多次修正,从制度层面保障着该地区研究生教育的有序发展。“大学法”修正过程除了展现自身的特点之外,其修正结果亦为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带来正负两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