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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生物剽窃”现象,强化遗传资源利用领域管制,《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框架的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发展,“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层面的演进路径已趋明晰。概括而言,共同商定条件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件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