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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时,为了分散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安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救济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保险救济方式不是最佳的方式;将高楼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完全脱离侵权法的框架,交由社会保障的途径予以救济,则过于理想化,忽视了社会保障机制本身存在着的无法解决的难题;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有条件的,不能作为处理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侵权法规范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