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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治国之道即强调“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与社会的安定是治国之本,而要实现安定必须要恰当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也即保障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实现上的均衡,并及时化解利益分配中的相关矛盾。
关键词 利益 诉求 矛盾 化解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基本概念
(一)利益诉求基本概念。
农村群众利益诉求是指农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为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包含范围十分广泛,就其涉及内容来看主要有政治利益诉求、经济利益诉求、社会利益诉求、文化利益诉求以及生态利益诉求,并且其外延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扩大。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也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新型模式的转变,并且诉求的强烈程度也逐步增长。
(二)矛盾化解基本概念。
农村矛盾化解是指特定的化解矛盾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农村矛盾,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动态活动与过程。农村矛盾的化解既可以在矛盾发生之前进行(各种福利措施等),也可以是对既定存在的矛盾进行化解;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活动(例如私下协商),也可以是当事人在中立第三人(行政主体、矛盾化解机构或者主持者等)的主导和协助下进行活动(例如裁判、裁决、调解以及补贴等);既可以是通过民间社会力量化解,也可能需要依靠国家职权。
二、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的基本特征
(一)利益诉求的基本特征。
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不畅。
利益诉求的单一与补偿是阻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的基本特征之一。虽然从当前的制度上看,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的渠道多种多样,但实际发挥作用的却少之又少,已有的可利用途径在维护农村群众利益和实现其诉求当面的功能有限。正因为这种利益诉求渠道的单一与不畅,造成现如今农村群众越级上访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冲突与矛盾也逐步突显。
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与不畅,其中重要的表现之一即没有形成多元化的群众利益诉求网络,各个利益诉求渠道之间缺乏沟通,难以发挥其在实现群众利益诉求和化解矛盾方面的独立作用。
2、利益诉求主体的权益保障缺乏。
利益诉求主体的权益是其进行利益诉求活动的重要依据,但相对于利益诉求的另一方,农村群众的主体权益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政治权利上体现为、政治参与权方面的不公平。政治参与权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农民是工人的同盟军,应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但事实上,农村群众在政治活动中多处于分散状态,较少有代表其利益,进而对国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使得农村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在经济利益方面,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长期缺乏,使得农村群众利益与城市群众存在较大差距,也进一步影响了农村群众表达与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
(二)农村矛盾化解的基本特征。
1、农村矛盾化解主体的多元性。
农村矛盾化解主体根据其矛盾类型的不同也有不同表现,主要包括了基层政府与主管机关等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主体、仲裁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机构等多元主体,并且随着新农村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农村社区组织也成为了农村矛盾化解的重要主体之一。农村矛盾的化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需要综合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各类化解机制中,不同的矛盾化解主体发挥了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其中基层政府、村委会、基层党委、合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农村地区特有主体在矛盾化解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2、农村矛盾化解过程的复杂性。
农村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尤其是新的矛盾主体的加入,导致农村矛盾种类空前增多。传统的农村矛盾主要是婚姻、家庭、赡养、邻里、宅基地纠纷等,现在农村矛盾除此之外,还有环境绿化占地、房屋拆迁、基建拆除、征地补偿、劳动争议、福利待遇、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农村矛盾。新的社会生活,涉及到人们之间道德、习惯、性格、利益的差异性,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形成新的矛盾种类,增加矛盾化解的难度。
一般来说,农村新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因为对于新产生的农村矛盾,法律尚无规定,司法机构处理尚无经验,只能依据善良风俗和社会习惯予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解决结果往往不能令矛盾双方满意。除此之外,农村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症结复杂。矛盾纠纷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一些农村矛盾甚至与行政矛盾、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以及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开放进程不相应等原因,导致各类农村矛盾成因复杂化。
三、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基本分类
(一)利益诉求的基本分类。
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的实际状况和研究需要,主要对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从性质与内容方面做如下分类。首先,经济利益诉求。在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经济利益诉求表现尤为突出,例如土地使用利益诉求、农业产业化中的金融利益诉求、林业与土地承包利益诉求、土地转让利益诉求等。其次,政治民主利益诉求。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村群众传统观念逐步转变,参与基层自治活动的利益诉求越发凸显,尤其是对村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民主选举、补贴资金发放等参与与知悉诉求逐渐增强,对基层民主管理的诉求也得到一定程度提升。再次,文化利益诉求。农村群众文化利益诉求不仅体现在教育、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还表现为再就业培训、专业技能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新型诉求
(二)农村矛盾化解的基本分类。
根据我国现存矛盾化解方式的实际情况,主要有正式化解与非正式化解两种基本类型。农村矛盾的正式化解是指运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等法律有所规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进行的化解。诉讼方式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诉讼化解机制作为正式司法途径,包括立案和鉴定等在内的费用给农民增加了大量的诉讼成本,而农民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不熟悉使其更需要诉讼代理人的协助。诉讼代理人费用体现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过程中仍多由农民自身负担,此类资金负担及诉讼可能耗费的时间使更为弱势的农民群体存在运用困境。仲裁机制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方面耗费较少,且专业性较强,较为适合农村经济矛盾化解对权威性和便捷性的双重要求。但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虽然不按行政区域,但通常是可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也体现了其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基本现状,虽然近期国家提出的土地仲裁又将此化解机制向农村基层地区引导,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仲裁机构的设置及大量基层仲裁员的供给。
农村矛盾的非正式化解是指运用法律有具体规定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化解,如民间调解、自行和解等直接非正式方式,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农业补贴等间接的矛盾化解方式。在农村政治矛盾化解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为农村政治利益诉求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方面,需要各类经济矛盾主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化解农村经济矛盾视角出发通力合作,为各种化解农村经济矛盾的具体方式提供最有利的环境基础。从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实效提升、农村法制宣传、提高法律地位等方面,以及用以配合法治建设的农村行政管理向行政服务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等多重方向展开;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多数农村社会矛盾采用的是行政处理、调解与和解的化解方式,在规范性、公正性、一致性方面均存在不足。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美]卡尔·J.费里德希.周勇、王丽芝译.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9页.
[2][美]马克·加伦.王申译.美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的出现.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利益 诉求 矛盾 化解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基本概念
(一)利益诉求基本概念。
农村群众利益诉求是指农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为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包含范围十分广泛,就其涉及内容来看主要有政治利益诉求、经济利益诉求、社会利益诉求、文化利益诉求以及生态利益诉求,并且其外延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扩大。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也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新型模式的转变,并且诉求的强烈程度也逐步增长。
(二)矛盾化解基本概念。
农村矛盾化解是指特定的化解矛盾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农村矛盾,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动态活动与过程。农村矛盾的化解既可以在矛盾发生之前进行(各种福利措施等),也可以是对既定存在的矛盾进行化解;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活动(例如私下协商),也可以是当事人在中立第三人(行政主体、矛盾化解机构或者主持者等)的主导和协助下进行活动(例如裁判、裁决、调解以及补贴等);既可以是通过民间社会力量化解,也可能需要依靠国家职权。
二、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的基本特征
(一)利益诉求的基本特征。
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不畅。
利益诉求的单一与补偿是阻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的基本特征之一。虽然从当前的制度上看,农村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的渠道多种多样,但实际发挥作用的却少之又少,已有的可利用途径在维护农村群众利益和实现其诉求当面的功能有限。正因为这种利益诉求渠道的单一与不畅,造成现如今农村群众越级上访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冲突与矛盾也逐步突显。
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与不畅,其中重要的表现之一即没有形成多元化的群众利益诉求网络,各个利益诉求渠道之间缺乏沟通,难以发挥其在实现群众利益诉求和化解矛盾方面的独立作用。
2、利益诉求主体的权益保障缺乏。
利益诉求主体的权益是其进行利益诉求活动的重要依据,但相对于利益诉求的另一方,农村群众的主体权益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政治权利上体现为、政治参与权方面的不公平。政治参与权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农民是工人的同盟军,应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但事实上,农村群众在政治活动中多处于分散状态,较少有代表其利益,进而对国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使得农村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在经济利益方面,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长期缺乏,使得农村群众利益与城市群众存在较大差距,也进一步影响了农村群众表达与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
(二)农村矛盾化解的基本特征。
1、农村矛盾化解主体的多元性。
农村矛盾化解主体根据其矛盾类型的不同也有不同表现,主要包括了基层政府与主管机关等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主体、仲裁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机构等多元主体,并且随着新农村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农村社区组织也成为了农村矛盾化解的重要主体之一。农村矛盾的化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需要综合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各类化解机制中,不同的矛盾化解主体发挥了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其中基层政府、村委会、基层党委、合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农村地区特有主体在矛盾化解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2、农村矛盾化解过程的复杂性。
农村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尤其是新的矛盾主体的加入,导致农村矛盾种类空前增多。传统的农村矛盾主要是婚姻、家庭、赡养、邻里、宅基地纠纷等,现在农村矛盾除此之外,还有环境绿化占地、房屋拆迁、基建拆除、征地补偿、劳动争议、福利待遇、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农村矛盾。新的社会生活,涉及到人们之间道德、习惯、性格、利益的差异性,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形成新的矛盾种类,增加矛盾化解的难度。
一般来说,农村新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因为对于新产生的农村矛盾,法律尚无规定,司法机构处理尚无经验,只能依据善良风俗和社会习惯予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解决结果往往不能令矛盾双方满意。除此之外,农村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症结复杂。矛盾纠纷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一些农村矛盾甚至与行政矛盾、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以及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开放进程不相应等原因,导致各类农村矛盾成因复杂化。
三、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基本分类
(一)利益诉求的基本分类。
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与矛盾化解的实际状况和研究需要,主要对农村群众利益诉求从性质与内容方面做如下分类。首先,经济利益诉求。在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经济利益诉求表现尤为突出,例如土地使用利益诉求、农业产业化中的金融利益诉求、林业与土地承包利益诉求、土地转让利益诉求等。其次,政治民主利益诉求。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村群众传统观念逐步转变,参与基层自治活动的利益诉求越发凸显,尤其是对村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民主选举、补贴资金发放等参与与知悉诉求逐渐增强,对基层民主管理的诉求也得到一定程度提升。再次,文化利益诉求。农村群众文化利益诉求不仅体现在教育、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还表现为再就业培训、专业技能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新型诉求
(二)农村矛盾化解的基本分类。
根据我国现存矛盾化解方式的实际情况,主要有正式化解与非正式化解两种基本类型。农村矛盾的正式化解是指运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等法律有所规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进行的化解。诉讼方式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诉讼化解机制作为正式司法途径,包括立案和鉴定等在内的费用给农民增加了大量的诉讼成本,而农民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不熟悉使其更需要诉讼代理人的协助。诉讼代理人费用体现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过程中仍多由农民自身负担,此类资金负担及诉讼可能耗费的时间使更为弱势的农民群体存在运用困境。仲裁机制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方面耗费较少,且专业性较强,较为适合农村经济矛盾化解对权威性和便捷性的双重要求。但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虽然不按行政区域,但通常是可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也体现了其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基本现状,虽然近期国家提出的土地仲裁又将此化解机制向农村基层地区引导,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仲裁机构的设置及大量基层仲裁员的供给。
农村矛盾的非正式化解是指运用法律有具体规定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化解,如民间调解、自行和解等直接非正式方式,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农业补贴等间接的矛盾化解方式。在农村政治矛盾化解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探索适合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为农村政治利益诉求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村经济矛盾化解方面,需要各类经济矛盾主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化解农村经济矛盾视角出发通力合作,为各种化解农村经济矛盾的具体方式提供最有利的环境基础。从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实效提升、农村法制宣传、提高法律地位等方面,以及用以配合法治建设的农村行政管理向行政服务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等多重方向展开;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多数农村社会矛盾采用的是行政处理、调解与和解的化解方式,在规范性、公正性、一致性方面均存在不足。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美]卡尔·J.费里德希.周勇、王丽芝译.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9页.
[2][美]马克·加伦.王申译.美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的出现.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