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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之独立性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命题,它的解决能够更好的巩固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同时,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往往给予弱势一方以倾斜保护,以非均衡的法律手段达到最终的整体平衡。本文首先讨论了经济法责任之独立性的具体表现与划分标准,其次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角度论述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经济法责任之非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