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以该法律术语的适用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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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尚未明确,学界对此也还没形成统一意见。但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术语已经被法院和各政府部门使用到裁判文书和规范性文件中去。在使用这个术语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逐渐清晰,因为法院和政府部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认识。裁判文书的内容显示,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能够涵盖大部分的银行客户和保险客户。但在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着意见分歧。而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金融消费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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