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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1997年起,一些国外班轮公司就对中国境内各港口征收始发地接货费(ORC),为此我国出口企业已遭受严重的损失.本文笔者对班轮公司在广东已收取ORC的合同性质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后认为,班轮公司在广东等地收取ORC,其合同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合同是自始无效,对其的追索具有溯及力;对因合同无效产生之债,广东等地的出口企业对班轮公司1997年至今收取的ORC可以享有追索权,应该要求班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ORC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