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细化知识产权约定以避免权属纠纷

来源 :中国管理信息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mi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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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一项具体的科技计划信息系统项目中,项目相关各方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仅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概要约定,这种约定方式导致了后续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建议在本项目中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细化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并建议在类似科技计划信息系统项目中应尽早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控制并对项目可能涉及的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细化约定以避免权属纠纷。
  [关键词] 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权属;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9. 080
  [中图分类号] F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9- 0143- 03
  1 问题的引出
  在某项目主持单位制定的一份市科技计划信息系统项目(II期)实施方案中,将该项目分解为具体的3个子课题并由2个课题承担单位承担,预期了该项目成果表达形式为专利,且仅在实施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部分中记载有“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委共有”。在市科委下达给该项目主持单位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书中,同意了该项目的课题分解方案且在项目考核指标中明确了项目要至少形成实用新型专利5项和软件著作权1项。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1独立完成了所有3个子课题。但在项目的实施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科委、项目主持单位及各课题承担单位间的多种知识产权权属如专利申请权及由商标权、域名权、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等共同确定的网站平台所有权等的纠纷。这种纠纷的出现本质上是由于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仅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概要约定而未对具体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细化约定而导致的。那么,在科技计划信息系统项目中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呢?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通常,在大型信息系统建设中采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或控制以避免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国务院在2002年9月发布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但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是否应该把知识产权管理或控制列成单独的一项内容,业界具有不同的观点。徐海琛[1]、朱跃林[2]等持肯定意见,而邹晓光[3]、徐福生[4]等虽持否定意见,但也认可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只不过建议将其纳入到信息管理中或将其体现在合同中。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笔者赞同将知识产权管理或控制列为单独的一项以引起信息化建设各方的高度重视。
  但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许多工程并未采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初期,也并不重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甚至部分企业并未意识到要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这会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知识产权的纠纷和权属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已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该规范定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在科技计划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无论是否采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都要尽早参照该标准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如遵循该标准的“合同管理”的“c)”、“d)”项——“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等政府支持项目时,应了解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以尽早避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带来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问题。
  3 本项目涉及的具体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规定
  就本项目而言,经与课题承担单位1的沟通得知,本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和技术秘密;且涉及的专利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如上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基于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已是业界共识,笔者建议应该明确将域名扩充包括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中。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在上述具体项目中,市科委与项目主持单位属于委托关系,受托人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属于转委托关系,且该转委托关系在市科委下达的项目任务的通知书中得到了确认。而上述项目实施方案可以认定为类似于技术合同,其中的内容属于合同的约定。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综合如上所示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在本项目中,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具体知识产权应该在项目实施方案或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虽然商标权和域名权分别属于商标和域名注册人在法律上无歧义,但在实践中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实施方案或合同中由各方进行自行约定。
  4 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及补救措施
  就本项目而言,笔者通过和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的沟通得出,产生问题的根源有如下两个方面:①在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时,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得到各方重视;②各方对知识产权的范畴和权属主体理解得不清晰。如下进行具体根源分析。
  在本项目的项目主持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项目主持单位认为该项目要由科委启动、批准且最后还要由科委验收,该项目的实施还需要市财政配套科技经费,且知识产权共有还有利于项目的推广、应用和保护,故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写上了知识产权应该与科委共有,其实项目主持单位也不清楚应该如何共有,哪些知识产权的具体哪些权利共有;在科委下达的项目通知中,也仅将5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了考核指标之一,并未考虑权利归属问题;课题承担单位也并未将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解,即并未写明每个课题承担单位要承担的具体考核指标数,且也并未对知识产权共有提出异议;由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问题在一开始并未得到各方重视。
  在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主持单位将知识产权仅仅理解为了专利;而在科委下达的通知中,仅仅将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作为了考核指标。且该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和产生收益阶段,此时亟需明晰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属主体问题。就本项目而言,笔者认为: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实际形成概括委托关系,其责权利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全部转移到了课题承担单位,故项目主持单位不应该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课题承担单位应与科委之间就具体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主体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明晰,且明晰的结果应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在制定补充协议时,邵建[10]的观点值得参考:科技计划项目是政府对创新活动的一种重要资助形式,其科技投入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以此确立自己私法意义上的计划项目权利人身份;政府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权利主要是成果使用权和行政介入权,而不应包括成果收益分享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也应该考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5 根据相关法律尽早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细化知识产权归属的建议
  为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科技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于2003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于2010年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于2013年修订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科委于2011年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均在宏观上给出了知识产权权属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科技计划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对具体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权属主体应该根据具体项目遵循如上相关规定具体确定,为规避类似本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权属不清的问题,在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初期就要引起项目参与各方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笔者建议在项目全程引入内部或外部的知识产权专家,实现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或控制,至少应该引入知识产权专家实现咨询式管理或控制,以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或在项目启动初期就在专门的协议中或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出项目涉及的所有具体的知识产权项目并细化约定清楚能得到各方认可的知识产权权属方案,明晰项目参与各方在项目中涉及的具体的各项知识产权的责权利,在项目研发和实施过程中督促实现相关的知识产权,在项目结束时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评估、验收、应用、推广、实施和保护等。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海琛,张献华,卫红,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概述[J].国土资源信息化,2004(1):36-40.
  [2]朱跃林,孙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理解[J].科技资讯,2015(17):133-134.
  [3]邹晓光,徐军库,赵卓.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内容的分析与研究[J].计算机科学,2013(10):316-318.
  [4]徐福生.IT监理不要画蛇添足[J].每周电脑报,2003(16):19,39.
  [5]邵建.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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