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来源 :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od_lolo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其他文献
各位来宾、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贺《山东审判》创刊 20周年。刚才,《山东审判》编委会副主任丁义军同志 简要地回顾并展望了《山东审判》过去20年走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而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 适用的一审审判程序,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做 法,一改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行 政案件,人民法院可
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亦可称能力刑或权 利刑。在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刑是刑之最轻者, 它不象生命刑那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目标,也从未受到 过象自由刑与财产刑那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