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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制订得好的法律的标准是什么,普遍服从的依据在何处,更为重要的是,亚氏是在何种世界观指导下提出的这一公式?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法治 好的法律 普遍服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6-01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亚氏的这段话被奉为法治的经典公式,基本涵盖了法治的实践环节和形式要素,对引导民众初步认识法治有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亚氏关于法治的这一公式化定义,应从以下几点把握:制订的好的法律的标准是什么,普遍服从的依据在何处,更为重要的是,亚氏是在何种世界观指导下提出的这一公式?
一、何谓制订的好的法律
制订的好的法律有何种属性,价值,如何界定制订的好的法律?这是理解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环节。从理论上分析,制订的好的法律可能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为法律内容具有某种正义性,规律性,公义性等价值属性,从而实现人类社会趋利避害,和谐发展;其二为法律技术完备发达,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明确与协调,形成自恰的法律体系,为法律制度的普及奠定形式基础。
二、人们为什么要普遍服从于法律
“它就是不对。”“它不符合人的本性。”人们常常针对某种实践或行为发表诸如此类的看法。在这些看法的背后,人们常常隐含着一种“客观”的是非标准。就一般而言,法哲学家们所争论的并非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的标准,而是这种‘客观’的标准是以何种形式存在,从何种源头发展而来的争论。
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传统自然法学家们将“客观”的是非标准诉诸法律之上的道德或宗教信仰,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效地指出所有自然法哲学的三种构成要素:“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试图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废除它是不可能的。”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作为一种“更高级别”的法的地位及其可通过理性思考来发现的特点(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是“自然的”)。一般认为,传统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内容和形式都绝对确定的更高级的法律体系,并用以评价现行的制定法即“人法”。
实证主义法学家们抵制自然法的核心主张,他们否认一个规范的法律效力必定要依赖其本质的道德性。各种各样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们将评价人们实践或行为的“客观”标准归于一个可确证的渊源,即人类的立法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条文,如边沁声称诉诸自然法不过是“伪装的个人观点”。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的法社会学(这一论点存在争议),则将法律体系之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现象也纳入到这一“客观”标准中,如在埃利希看来,人类社会是由错综复杂、相互关联的团体组成,人类对这种社团相互关系的理解决定着自己的行为规则,这就是“社会的内部秩序”。诸如习惯、风俗、礼仪等,是事实上的真正法律,是社会现实中的“活法”,国家创制的法律只是有限的部分。
从上文可以看出,人们之所以普遍服从于法律,可以归于两种原因,法律与更高位阶的当然正确的自然法相一致,具有正义的属性;或者法律与政治权力、民族精神、历史习惯等因素相融合,是符合社会环境的“实质合理的法律”。
笔者认为,无论法律与更高位阶的自然法相一致又或与某种社会科学规律相符合,都可以归为某种对法律现象,法律本质的描述性,解释性的学说,从某种角度看来,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学说本身溯及其理论源头而面临的解释力匮乏的局面。要解决各种法哲学学说所存在的解释力匮乏的问题,人们不得不深入研究、思考各种法哲学家们在提出种种法哲学论点背后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乃至方法论等“语言背景”。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语言背景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希腊城邦文明逐渐走向没落,而马其顿帝国由兴起走向辉煌顶点的时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实在界乃是由各种本身的形式与质料和谐一致的事物所组成的。他的思想已经包含了一些唯物主义的因素。亚里士多德对因果性的看法比柏拉图的更为丰富,因为他接受了一些古希腊时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表现出自发的辩证法的思想。另一方面,通过了解亚里士多德在其他学术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在学术研究方面重视收集感性的第一手材料,并通过理性思维加以概括总结。从这个角度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似乎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具有相同的面貌,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毕竟是距今两千多年的事物,期间亚氏的作品多经遗失、篡改、转述,故而绝对精确地把握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已实质不可能。
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查阅各种资料,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宗教信仰述及无多,一般的生平传记总是将亚里士多德作为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来描述,而不涉及他的宗教信仰(至少中文资料大致如此)。故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宗教信仰,只能采取扣帽子的办法,将希腊时代的多神教信仰抑或几百年后诸如西塞罗这样的法学家,政治家的宗教信仰予以比照。从西塞罗的著作中,可以认定西塞罗的宗教观十分接近一神论宗教,但仍保留着某些多神教的残留。对亚里士多德宗教信仰的了解,解决各种法治学说因溯及其理论源头而面临的解释力匮乏问题,提供一个正确的抑或不可再推的渊源。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经过长期的传承,对人们认识法律的意义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条件起了积极作用。在人类文明的巨大发展和进步之后,法哲学家们最终会超越这一公式,但与此同时,法哲学家们又不得不承认,他们是站在巨人的肩上,或者说是从整个人类文明之上得出了自己观点、主张、学说,而他们自己也终将为后人所超越。
参考文献:
[1][英]瓦克斯著.谭宇生译.法哲学:价值与事实.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2][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法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法治 好的法律 普遍服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6-01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亚氏的这段话被奉为法治的经典公式,基本涵盖了法治的实践环节和形式要素,对引导民众初步认识法治有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亚氏关于法治的这一公式化定义,应从以下几点把握:制订的好的法律的标准是什么,普遍服从的依据在何处,更为重要的是,亚氏是在何种世界观指导下提出的这一公式?
一、何谓制订的好的法律
制订的好的法律有何种属性,价值,如何界定制订的好的法律?这是理解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环节。从理论上分析,制订的好的法律可能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为法律内容具有某种正义性,规律性,公义性等价值属性,从而实现人类社会趋利避害,和谐发展;其二为法律技术完备发达,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明确与协调,形成自恰的法律体系,为法律制度的普及奠定形式基础。
二、人们为什么要普遍服从于法律
“它就是不对。”“它不符合人的本性。”人们常常针对某种实践或行为发表诸如此类的看法。在这些看法的背后,人们常常隐含着一种“客观”的是非标准。就一般而言,法哲学家们所争论的并非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的标准,而是这种‘客观’的标准是以何种形式存在,从何种源头发展而来的争论。
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传统自然法学家们将“客观”的是非标准诉诸法律之上的道德或宗教信仰,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效地指出所有自然法哲学的三种构成要素:“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试图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废除它是不可能的。”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作为一种“更高级别”的法的地位及其可通过理性思考来发现的特点(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是“自然的”)。一般认为,传统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内容和形式都绝对确定的更高级的法律体系,并用以评价现行的制定法即“人法”。
实证主义法学家们抵制自然法的核心主张,他们否认一个规范的法律效力必定要依赖其本质的道德性。各种各样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们将评价人们实践或行为的“客观”标准归于一个可确证的渊源,即人类的立法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条文,如边沁声称诉诸自然法不过是“伪装的个人观点”。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的法社会学(这一论点存在争议),则将法律体系之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现象也纳入到这一“客观”标准中,如在埃利希看来,人类社会是由错综复杂、相互关联的团体组成,人类对这种社团相互关系的理解决定着自己的行为规则,这就是“社会的内部秩序”。诸如习惯、风俗、礼仪等,是事实上的真正法律,是社会现实中的“活法”,国家创制的法律只是有限的部分。
从上文可以看出,人们之所以普遍服从于法律,可以归于两种原因,法律与更高位阶的当然正确的自然法相一致,具有正义的属性;或者法律与政治权力、民族精神、历史习惯等因素相融合,是符合社会环境的“实质合理的法律”。
笔者认为,无论法律与更高位阶的自然法相一致又或与某种社会科学规律相符合,都可以归为某种对法律现象,法律本质的描述性,解释性的学说,从某种角度看来,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学说本身溯及其理论源头而面临的解释力匮乏的局面。要解决各种法哲学学说所存在的解释力匮乏的问题,人们不得不深入研究、思考各种法哲学家们在提出种种法哲学论点背后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乃至方法论等“语言背景”。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语言背景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希腊城邦文明逐渐走向没落,而马其顿帝国由兴起走向辉煌顶点的时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实在界乃是由各种本身的形式与质料和谐一致的事物所组成的。他的思想已经包含了一些唯物主义的因素。亚里士多德对因果性的看法比柏拉图的更为丰富,因为他接受了一些古希腊时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表现出自发的辩证法的思想。另一方面,通过了解亚里士多德在其他学术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在学术研究方面重视收集感性的第一手材料,并通过理性思维加以概括总结。从这个角度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似乎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具有相同的面貌,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毕竟是距今两千多年的事物,期间亚氏的作品多经遗失、篡改、转述,故而绝对精确地把握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已实质不可能。
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查阅各种资料,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宗教信仰述及无多,一般的生平传记总是将亚里士多德作为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来描述,而不涉及他的宗教信仰(至少中文资料大致如此)。故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宗教信仰,只能采取扣帽子的办法,将希腊时代的多神教信仰抑或几百年后诸如西塞罗这样的法学家,政治家的宗教信仰予以比照。从西塞罗的著作中,可以认定西塞罗的宗教观十分接近一神论宗教,但仍保留着某些多神教的残留。对亚里士多德宗教信仰的了解,解决各种法治学说因溯及其理论源头而面临的解释力匮乏问题,提供一个正确的抑或不可再推的渊源。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经过长期的传承,对人们认识法律的意义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条件起了积极作用。在人类文明的巨大发展和进步之后,法哲学家们最终会超越这一公式,但与此同时,法哲学家们又不得不承认,他们是站在巨人的肩上,或者说是从整个人类文明之上得出了自己观点、主张、学说,而他们自己也终将为后人所超越。
参考文献:
[1][英]瓦克斯著.谭宇生译.法哲学:价值与事实.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2][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法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