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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的治吏惩贪是约束制约权力,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也是制约权力,但两者性质不同。法治国家的建设成败也取决于对权力的控制,取决于对各级官吏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当权力与法治的关系谐调,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就加快,反之,法治国家的建设就受到阻碍,延缓进程。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 法治 权力控制 法治国家
中国历史上治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人治、法治两种类别。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对权力的有效驾驭,以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法家“法治”思想在中国治国史上的时间极其短暂,只有秦朝以法家的思想为指导治理国家,此后法家的思想被屏蔽在儒家文化之中,儒家的人治文化一直占主导地位,封建统治阶级治国一直倡导外儒内法,把法家的思想儒家化,最终是儒法融合,礼法合一,实现中国历史上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
传统权力控制——治吏与法治国家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讲人治、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治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律治吏、惩治官吏、控制权力是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核心。吏治的成功与否,直接涉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政权的巩固。最初的惩治官吏的贪污法出现在夏朝,《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墨”就是官吏贪污的罪名,犯者重刑。商朝专门制定治吏的行政法规,对卿士,要求忠于职守;对沉湎酒色、玩忽职守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周朝制定《吕刑》,把官吏的贪污作为“五过之疵”之一,给予惩罚。此后历朝各代都有自己治官约吏的法律和制度,大都侧重于对官吏的贪腐、失职、擅权进行治理和惩罚,并对官吏进行定期考课、监督、举报,使之奉公守法、为君尽责;违者,一律严加惩处。治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治国先治吏,清朝康熙皇帝曾说:“治国莫大于惩贪”,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中国的治吏政治法律传统在于规范官吏权力、控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与当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治权。治权的实质是治官治吏,依法行政。两者的目的都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治对于权力约束的规定性,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法文化传统治吏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中国的治吏传统对于厉行法治是有所裨益的。但是,中国的传统治吏不是法治国家建设意义中的权力控制。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中国治吏的主体是皇帝,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权高于一切。法治中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选举、弹劾、罢免官员,人民的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国治吏的“吏”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皇帝是统治者、支配者,既拥有权力,又享有权利。官吏是被支配者,处于服从的地位。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一切权力和权力享有者、使用者。因为权力具有极大的能量和诱惑力,拥有权力是社会地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是无形的财富和资本,与权力相伴是无上的荣耀,具有难以抗拒的魔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 其次,两者的控制方式不同。中国治吏主要采用人治方式,即使运用了法律,法律也仅仅是一个工具。几千年形成的基于性善的“人治”治理传统,影响久远。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仁”就是最大的善,透露出他性本善的倾向。西汉董仲舒继承孔孟人性善的观点,创造了“性三品”学说。他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②他认为,圣人之性是天生的善性,斗筲之性是天生的恶性,都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都不可以叫做性,只有中民之性,可以叫做性,中民之性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在于教化。上品之人先天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完美人性,所以天生就是统治者,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大多数人是中品之人,是五种道德不完全的人,可以受教化而走向善。传统的性善论文化,使我们无法摆脱人治传统的羁绊。法治国家中的权力控制采用的是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涉及民主、法治和宪政理念与制度的设计,它与人治理念是对立的。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克服人性的弱点,把权力牢牢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使之沿着法治的轨道理性前进。对各级官吏,要坚决从法律和制度上去约束和监督他们,一改人治的传统做法。
法治理念的传承
中国历史上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传统。中国传统中的“法治”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古代就已使用过“法治”这一语词,在法家学派中,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的观点。他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③。西汉刘安在《淮南子》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④此处“法制”与“法治”的含义应当是相通的,其对“法治”的理解不过是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
韩非在以法治国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强调法的重要性,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他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告诫君主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推行法治。中国以法治国的“法治”传统理论,有别于中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但以法治国的传统学说,包含着我们可以吸收利用的因子,“完备法制”、“法律平等”、“强国富民”等内容值得我们继承,它们与当代法治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区分两种“法治”观念。中国传统有“法治”、“法制”,但它不同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是貌合神离。传统的“法治”严格说是“人治”下的“法治”,它没有近代法治孕育的土壤,既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宪政制度,而只有制度化的种种特权,如“请”、“八议”、“官当”的特权法律。西方近代的“法治”是内生型的,他有民主和宪政的基础,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分权和司法独立的治国理念。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这些以法治国思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人治在中国具有最悠久的历史,在这样一个人治传统积淀深厚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难度可想而知。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我们不断根除传统人治的理念。
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建设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目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和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关键是依法行政,对权力依法控制。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包括依法赋予权力、权力行使、权力关系明确和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等规范。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没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就毫无意义。法治必须治权,对权力依法约束,保障权力的依法获得与依法运作。
法治国家的权力控制手段。权力控制手段有很多,不仅包括法律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信仰、纪律、政策、习惯、行政命令等。法律是相对有效的控制手段,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规律。我们知道,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每一个权力的具体行使都有法律依据。权力是可以分解,也是必须被分解的,各个具体权力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受托人或代表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是忠诚于人民,符合人民的意志,这都需要法律来记载和表明人民的愿望与意志,需要法律作为受托者行为的根据,需要法律作为检验权力行使是否正当的标准,需要法律作为权力约束的手段。邓小平说过,我们“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公开性、明确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适性等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法律,就等于对权力有了良好控制,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发挥法律在法治化的社会状态中对权力的控制效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关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要使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的范围、运作的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充分实现其权力控制功能。
法治国家权力控制方式。权力控制的方式有很多,概括起来有集权与分权两种方式,过度的集权和分权都不利于对权力的控制。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度,或者适当的平衡点,常常出现两难境况:或过度强调集中,形成专制集权;或过度强调分散,出现无政府主义。如何保障权力的适度集中与分散,约束权力,保障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行驶,这是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要民主又要集中;处理好各权力机关间的关系,对各权力机关中的“一把手”,实行监督和权力制约;关键部门和重要领域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必须分离,使其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制约和监督,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要让那些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掌好权、用好权,根除腐败,对人民负责。这一切就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力量。(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本文系许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8027)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84页。
②《春秋繁露·深督名号》
③《管子·明法》
④《淮南子卷十三·氾论训》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6页。
【关键词】传统法文化 法治 权力控制 法治国家
中国历史上治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人治、法治两种类别。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对权力的有效驾驭,以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法家“法治”思想在中国治国史上的时间极其短暂,只有秦朝以法家的思想为指导治理国家,此后法家的思想被屏蔽在儒家文化之中,儒家的人治文化一直占主导地位,封建统治阶级治国一直倡导外儒内法,把法家的思想儒家化,最终是儒法融合,礼法合一,实现中国历史上思想和文化的“大一统”。
传统权力控制——治吏与法治国家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讲人治、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治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律治吏、惩治官吏、控制权力是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核心。吏治的成功与否,直接涉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政权的巩固。最初的惩治官吏的贪污法出现在夏朝,《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墨”就是官吏贪污的罪名,犯者重刑。商朝专门制定治吏的行政法规,对卿士,要求忠于职守;对沉湎酒色、玩忽职守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周朝制定《吕刑》,把官吏的贪污作为“五过之疵”之一,给予惩罚。此后历朝各代都有自己治官约吏的法律和制度,大都侧重于对官吏的贪腐、失职、擅权进行治理和惩罚,并对官吏进行定期考课、监督、举报,使之奉公守法、为君尽责;违者,一律严加惩处。治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色,治国先治吏,清朝康熙皇帝曾说:“治国莫大于惩贪”,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中国的治吏政治法律传统在于规范官吏权力、控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与当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治权。治权的实质是治官治吏,依法行政。两者的目的都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治对于权力约束的规定性,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法文化传统治吏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中国的治吏传统对于厉行法治是有所裨益的。但是,中国的传统治吏不是法治国家建设意义中的权力控制。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中国治吏的主体是皇帝,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权高于一切。法治中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选举、弹劾、罢免官员,人民的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国治吏的“吏”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皇帝是统治者、支配者,既拥有权力,又享有权利。官吏是被支配者,处于服从的地位。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一切权力和权力享有者、使用者。因为权力具有极大的能量和诱惑力,拥有权力是社会地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是无形的财富和资本,与权力相伴是无上的荣耀,具有难以抗拒的魔力。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它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 其次,两者的控制方式不同。中国治吏主要采用人治方式,即使运用了法律,法律也仅仅是一个工具。几千年形成的基于性善的“人治”治理传统,影响久远。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仁”就是最大的善,透露出他性本善的倾向。西汉董仲舒继承孔孟人性善的观点,创造了“性三品”学说。他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②他认为,圣人之性是天生的善性,斗筲之性是天生的恶性,都是不可以改变的,因此都不可以叫做性,只有中民之性,可以叫做性,中民之性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在于教化。上品之人先天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完美人性,所以天生就是统治者,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大多数人是中品之人,是五种道德不完全的人,可以受教化而走向善。传统的性善论文化,使我们无法摆脱人治传统的羁绊。法治国家中的权力控制采用的是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涉及民主、法治和宪政理念与制度的设计,它与人治理念是对立的。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克服人性的弱点,把权力牢牢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使之沿着法治的轨道理性前进。对各级官吏,要坚决从法律和制度上去约束和监督他们,一改人治的传统做法。
法治理念的传承
中国历史上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传统。中国传统中的“法治”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古代就已使用过“法治”这一语词,在法家学派中,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的观点。他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③。西汉刘安在《淮南子》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④此处“法制”与“法治”的含义应当是相通的,其对“法治”的理解不过是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
韩非在以法治国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强调法的重要性,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他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告诫君主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推行法治。中国以法治国的“法治”传统理论,有别于中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但以法治国的传统学说,包含着我们可以吸收利用的因子,“完备法制”、“法律平等”、“强国富民”等内容值得我们继承,它们与当代法治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区分两种“法治”观念。中国传统有“法治”、“法制”,但它不同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是貌合神离。传统的“法治”严格说是“人治”下的“法治”,它没有近代法治孕育的土壤,既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宪政制度,而只有制度化的种种特权,如“请”、“八议”、“官当”的特权法律。西方近代的“法治”是内生型的,他有民主和宪政的基础,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分权和司法独立的治国理念。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这些以法治国思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人治在中国具有最悠久的历史,在这样一个人治传统积淀深厚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难度可想而知。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我们不断根除传统人治的理念。
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建设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目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和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关键是依法行政,对权力依法控制。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包括依法赋予权力、权力行使、权力关系明确和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等规范。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没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就毫无意义。法治必须治权,对权力依法约束,保障权力的依法获得与依法运作。
法治国家的权力控制手段。权力控制手段有很多,不仅包括法律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信仰、纪律、政策、习惯、行政命令等。法律是相对有效的控制手段,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规律。我们知道,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每一个权力的具体行使都有法律依据。权力是可以分解,也是必须被分解的,各个具体权力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受托人或代表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是忠诚于人民,符合人民的意志,这都需要法律来记载和表明人民的愿望与意志,需要法律作为受托者行为的根据,需要法律作为检验权力行使是否正当的标准,需要法律作为权力约束的手段。邓小平说过,我们“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公开性、明确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适性等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法律,就等于对权力有了良好控制,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发挥法律在法治化的社会状态中对权力的控制效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关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要使国家权力的内容、行使的范围、运作的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充分实现其权力控制功能。
法治国家权力控制方式。权力控制的方式有很多,概括起来有集权与分权两种方式,过度的集权和分权都不利于对权力的控制。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度,或者适当的平衡点,常常出现两难境况:或过度强调集中,形成专制集权;或过度强调分散,出现无政府主义。如何保障权力的适度集中与分散,约束权力,保障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行驶,这是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要民主又要集中;处理好各权力机关间的关系,对各权力机关中的“一把手”,实行监督和权力制约;关键部门和重要领域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必须分离,使其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制约和监督,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要让那些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掌好权、用好权,根除腐败,对人民负责。这一切就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力量。(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本文系许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8027)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84页。
②《春秋繁露·深督名号》
③《管子·明法》
④《淮南子卷十三·氾论训》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