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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包括肇事后逃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情况,分别对应两种法定刑。刑法引导人们行为导向,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结合法益受侵害的程度规定法定刑,表明该行为被法律禁止或不被允许。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很复杂,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逃逸”问题更为复杂。笔者试通过还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真正立法意图,期望对司法实践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