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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趋势相比,同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实践相比,甚至与我国其他经济领域的法治进展相比,我国的旅游法治尤其旅游立法还相当滞后,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旅游立法模式不明、立法的宗旨太乱、旅游市场监管模式定性欠准、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和协调以及市场准入制度有待调整等五个方面。笔者在分析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或立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