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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我国相关立法的一大进步。反悔权既是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延伸和保障,也是实质上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反悔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引入可以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繁荣,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反悔权 立法 合同解除权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上门推销、电视直销,尤其是团购行业迅速发展,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是,经营者是在消费者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向其推销新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当消费者拿到商品时发现商品没有商家描述的那么完美或者购买商品时只是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受到诱惑,事后冷静下来发现并不需要这个商品,从而对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
另一方面,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并不完全平等,消费者在经济地位、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与此相反,经营者则具有较大的优势,经营者往往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惜采取虚假宣传、利诱、误导、欺诈等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大量关注,但是真的是尽善尽美吗?
二、调查
1调查对象对购物的顾虑多样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购买物品时有很多顾虑。认为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有61人;虚假宣传,实物与描述差异大的有45人;售后服务难有保障的有36人;退货困难的有37人;权益受损难以追责的有29人;容易一时冲动进行购物,造成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的有37人。
2调查对象无理由退货情况
(1)在新消法实施后,在调查的72人中,45人有过无理由退货的经历,还有27人没有进行过无理由退货。其中因商家态度良好且退货成功的有42人;商家态度良好,但退货未成功的有9人;商家态度较差,但通过客服或第三方平台介入沟通,退货成功的有10人;商家态度较差,遇到阻碍,退货未成功的有11人。
(2)在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中的“七日”的合理性问题上有41人认为其合理,否则商品出现毁损的可能性加剧,难以分清责任;31人认为不合理,其中21人认为应根据商品性质不同分不同期限,由商家告知,10人认为应当适当延长,因为退货的物流过程会消耗很多时间。
(3)对于退货费用48人认为若是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则应由商家承担,若由于消费者不满意,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9人认为一律应由商家承担,以促使商家提供更优质的商品和服务;5人认为应由消费者承担,以督促消费者理性购物和理性退货;10人认为应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平均分摊。
3调查对象对新增反悔权的态度
(1)只有13人了解反悔权,21人只是听说过,还有38人不知道反悔权的实施。
(2)对于反悔权制度是实施,有35人认为其可行,对消费者远程购物提供了更多保障;有31人认为需要反悔权,但实施起来困难,很难做到“无理由”;还有5人认为反悔权的实施没有必要,现行三包(包退、包修、包换)制度以及商家承诺就够了。
(3)在调查对象知道了反悔权之后,有7人会随意退货,14人认为应视情况而定,还有51人不会随意退货。
(4)反悔权的实施后51人认为其和以往的消费者权利一样,救济措施不到位,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追责追偿;37人认为维权成本过高,耗费人力物力财力;48人认为经营者会利用规则的漏洞,成为一个新的“霸王条框”;47人认为制度中许多细节有待完善,无法实现真正的“无理由”。
4调查对象对消费者协会的看法
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协会在处理退货纠纷是作用的反馈,有15人认为其作用很大,很好的运用各种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29人认为用处不大,能投诉和统计每年的退货纠纷数据,偶尔能解决一些问题;28人认为没什么用处,不能实际解决退货纠纷。
三、结论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通过调查,反悔权的实施确实能帮助解决一部分问题,同时也带来另外的矛盾。
1反悔权的实施具有一定局限性
七日反悔权具有特定的使用环境,一般为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销售的情况,并非适用于一切商业环境;
商品种类也进行了限制不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表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权利行使时间也进行了限制:为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非无限期反悔。
退货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反悔权还得不到全面落实
虽然法律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当消费者真有退货要求的时候,商家总会有很多理由拒绝退货,所以还不能做到真正的无理由退货。
另外在消费者不能无理由退货时,救济措施不到位,导致不能解决实际纠纷问题。
3反悔权会被部分消费者滥用
在了解了反悔权制度后,一部分消费者就会钻法律的漏洞,随意退货,显然对经营者不公平,且容易造成社会诚信缺失。
总之,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消费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保障。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反悔权 立法 合同解除权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上门推销、电视直销,尤其是团购行业迅速发展,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是,经营者是在消费者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向其推销新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当消费者拿到商品时发现商品没有商家描述的那么完美或者购买商品时只是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受到诱惑,事后冷静下来发现并不需要这个商品,从而对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
另一方面,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并不完全平等,消费者在经济地位、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与此相反,经营者则具有较大的优势,经营者往往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惜采取虚假宣传、利诱、误导、欺诈等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大量关注,但是真的是尽善尽美吗?
二、调查
1调查对象对购物的顾虑多样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购买物品时有很多顾虑。认为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有61人;虚假宣传,实物与描述差异大的有45人;售后服务难有保障的有36人;退货困难的有37人;权益受损难以追责的有29人;容易一时冲动进行购物,造成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的有37人。
2调查对象无理由退货情况
(1)在新消法实施后,在调查的72人中,45人有过无理由退货的经历,还有27人没有进行过无理由退货。其中因商家态度良好且退货成功的有42人;商家态度良好,但退货未成功的有9人;商家态度较差,但通过客服或第三方平台介入沟通,退货成功的有10人;商家态度较差,遇到阻碍,退货未成功的有11人。
(2)在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中的“七日”的合理性问题上有41人认为其合理,否则商品出现毁损的可能性加剧,难以分清责任;31人认为不合理,其中21人认为应根据商品性质不同分不同期限,由商家告知,10人认为应当适当延长,因为退货的物流过程会消耗很多时间。
(3)对于退货费用48人认为若是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则应由商家承担,若由于消费者不满意,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9人认为一律应由商家承担,以促使商家提供更优质的商品和服务;5人认为应由消费者承担,以督促消费者理性购物和理性退货;10人认为应由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平均分摊。
3调查对象对新增反悔权的态度
(1)只有13人了解反悔权,21人只是听说过,还有38人不知道反悔权的实施。
(2)对于反悔权制度是实施,有35人认为其可行,对消费者远程购物提供了更多保障;有31人认为需要反悔权,但实施起来困难,很难做到“无理由”;还有5人认为反悔权的实施没有必要,现行三包(包退、包修、包换)制度以及商家承诺就够了。
(3)在调查对象知道了反悔权之后,有7人会随意退货,14人认为应视情况而定,还有51人不会随意退货。
(4)反悔权的实施后51人认为其和以往的消费者权利一样,救济措施不到位,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追责追偿;37人认为维权成本过高,耗费人力物力财力;48人认为经营者会利用规则的漏洞,成为一个新的“霸王条框”;47人认为制度中许多细节有待完善,无法实现真正的“无理由”。
4调查对象对消费者协会的看法
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协会在处理退货纠纷是作用的反馈,有15人认为其作用很大,很好的运用各种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29人认为用处不大,能投诉和统计每年的退货纠纷数据,偶尔能解决一些问题;28人认为没什么用处,不能实际解决退货纠纷。
三、结论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通过调查,反悔权的实施确实能帮助解决一部分问题,同时也带来另外的矛盾。
1反悔权的实施具有一定局限性
七日反悔权具有特定的使用环境,一般为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销售的情况,并非适用于一切商业环境;
商品种类也进行了限制不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表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权利行使时间也进行了限制:为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非无限期反悔。
退货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反悔权还得不到全面落实
虽然法律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当消费者真有退货要求的时候,商家总会有很多理由拒绝退货,所以还不能做到真正的无理由退货。
另外在消费者不能无理由退货时,救济措施不到位,导致不能解决实际纠纷问题。
3反悔权会被部分消费者滥用
在了解了反悔权制度后,一部分消费者就会钻法律的漏洞,随意退货,显然对经营者不公平,且容易造成社会诚信缺失。
总之,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消费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