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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9条第5款要求,在能见度受限制水域及其附近航行相互看不见的船舶,"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它船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降低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对本款如何正确理解?对一般船舶来说决定维持航向最小速度应考虑哪些因素?在操船实践中如何执行以上规定?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