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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隐性的公共权力腐败,给公共权力的行使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但是由于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试对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有效并且可行的措施来抑制行政不作为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权力腐败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差别的社会里,公共权力的异化和腐败现象不可避免。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公共权力腐败已经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国家行政机关屡屡出现行政不作为现象,在2005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中,杨树新作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面对阜阳市场存在的大量劣质奶粉,采取不负责任的不作为态度,给当地人民造成巨大损失。①无独有偶,2009年又出现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质量监督局、卫生局等都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那么,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出现的根源何在,以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措施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呢?
一、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讲,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付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分析
行政不作为做为公共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实社会中到处存在、挥之不去,那么导致行政不作为出現的根源何在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
1、对行政不作为事后救济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作出规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两部法律只是对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法律救济做了规定,而对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没有规定。同时只是规定了对行政不作为侵犯私人利益的的救济,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
2、我国的《行政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就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违法,限期履行,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失,并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②
(二) 目前我们国家的行政体制还不够健全,行政机构之间存在部门交叉、职责划分不清的现象。
对于同一项职责,往往存在多个部门负责最后导致无人负责的现象,根据麦格雷戈的X理论,普通人都是怠惰的,能少干就少干,这一理论在行政部门尤为突出,行政不作为很容易就出现了。
(三)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还不够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考核公务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做全面考核,并以工作业绩作为考核重点。关于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很难做出量化分析,同时注重业绩考核实际上是对公务员“做了什么”的重视和公务员“没有做什么”的忽视。
(四)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讲。
一方面,国家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还有待提高,在机关内部,“宁可不做事,也不可做错事”的信条已经深入人心,大多国家公务人员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也是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所在。
(五)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控力度不够。
对公职人员的监控和考核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方式单一,来自机关外部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措施
做为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行政主体如果不能依法、有效、充分的行使权力,其实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是一种“懒政”。那么,对于这样一种隐性的权力腐败现象,我们应当如何预防和治理呢?
(一)完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明确对行政不作为范围的界定,明确规定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范畴,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增加对抽象行政行为以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和救济。
(二)继续深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改善权责混乱、职能交叉的现状,合并职能交叉的部门,将每项职责具体到相应的部门和相应部门的每个工作人员。
(三)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
通过制定科学的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加以量化,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引入360度考核,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接触到的上司、同事、行政相对人等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四) 提高行政主体自身的素质。
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专业技能、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的公务员队伍。
(五)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控力度。
建立一套能基本覆盖社会公共权力的,反应灵敏的,高效的公共权力监控机制,在这个机制的作用下,将社会公共权力置于主管机关、专门监督机关、新闻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通过媒体披露,将行政不作为置于大众舆论之下,增加行政不作为的成本。
(六)对行政不作为对相对人造成的侵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行政权力却不作为实际上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损害政府威信,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给国家政治生活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何准确定位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深挖行政不作为的根源,进而因病开方,真正杜绝这一腐败现象的扩大,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http://news.sohu.com/20050804/n226555228.Shtml.
杨景泉.制度创新遏制行政不作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07:50.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权力腐败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差别的社会里,公共权力的异化和腐败现象不可避免。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公共权力腐败已经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国家行政机关屡屡出现行政不作为现象,在2005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中,杨树新作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面对阜阳市场存在的大量劣质奶粉,采取不负责任的不作为态度,给当地人民造成巨大损失。①无独有偶,2009年又出现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质量监督局、卫生局等都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那么,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出现的根源何在,以及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措施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呢?
一、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讲,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付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分析
行政不作为做为公共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实社会中到处存在、挥之不去,那么导致行政不作为出現的根源何在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
1、对行政不作为事后救济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作出规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两部法律只是对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法律救济做了规定,而对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没有规定。同时只是规定了对行政不作为侵犯私人利益的的救济,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
2、我国的《行政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就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违法,限期履行,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失,并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②
(二) 目前我们国家的行政体制还不够健全,行政机构之间存在部门交叉、职责划分不清的现象。
对于同一项职责,往往存在多个部门负责最后导致无人负责的现象,根据麦格雷戈的X理论,普通人都是怠惰的,能少干就少干,这一理论在行政部门尤为突出,行政不作为很容易就出现了。
(三)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还不够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考核公务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做全面考核,并以工作业绩作为考核重点。关于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很难做出量化分析,同时注重业绩考核实际上是对公务员“做了什么”的重视和公务员“没有做什么”的忽视。
(四)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讲。
一方面,国家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还有待提高,在机关内部,“宁可不做事,也不可做错事”的信条已经深入人心,大多国家公务人员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也是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所在。
(五)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控力度不够。
对公职人员的监控和考核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方式单一,来自机关外部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措施
做为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行政主体如果不能依法、有效、充分的行使权力,其实质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是一种“懒政”。那么,对于这样一种隐性的权力腐败现象,我们应当如何预防和治理呢?
(一)完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明确对行政不作为范围的界定,明确规定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范畴,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增加对抽象行政行为以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和救济。
(二)继续深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改善权责混乱、职能交叉的现状,合并职能交叉的部门,将每项职责具体到相应的部门和相应部门的每个工作人员。
(三)完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
通过制定科学的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加以量化,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引入360度考核,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接触到的上司、同事、行政相对人等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四) 提高行政主体自身的素质。
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专业技能、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的公务员队伍。
(五)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控力度。
建立一套能基本覆盖社会公共权力的,反应灵敏的,高效的公共权力监控机制,在这个机制的作用下,将社会公共权力置于主管机关、专门监督机关、新闻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通过媒体披露,将行政不作为置于大众舆论之下,增加行政不作为的成本。
(六)对行政不作为对相对人造成的侵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行政权力却不作为实际上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损害政府威信,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给国家政治生活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何准确定位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深挖行政不作为的根源,进而因病开方,真正杜绝这一腐败现象的扩大,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http://news.sohu.com/20050804/n226555228.Shtml.
杨景泉.制度创新遏制行政不作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