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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第三者,离婚该注意什么
问:
我朋友夫妻俩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并装修了男方单位的集资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男方的。结婚几年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已经3年了,经女方多次劝说,男方也多次保证,但实际上男方仍不悔改。在此期间女方保留了男方婚外情的照片以及暧昧的短信等证据。请问:女方如果现在提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薇薇解答:
目前,如果直接起诉离婚,由于房产证上所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且房子是在婚前取得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产权。本案中,如果女方在购买和装修房子上有一定投入,女方应取得或者保留男方认可女方投八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时主张女方的婚前投入。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女方不妨再给男方一次机会,让他写一份保证书,表明如果男方再不悔改,出现婚外情,女方将提出离婚,同时注明夫妻双方在这套房子上投入的财产状况。
对于女方仅以保留的男方的婚外情照片和短信作为起诉证据,一般来说这些证据还不够充足,诉讼的风险较大。但是如果在有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女方提出离婚,这些照片和短信一旦被法院采信,依据婚姻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赔偿的原则,女方可以多分得一些财产,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索赔。
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问:
我和丈夫结婚3年,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有时候甚至会打架。我们闹离婚已经2年多了。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书中我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是担心法院不认可。请问:司法上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我需要提供些什么?薇薇解答:
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但感情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就是可以被确认的。
一般来说司法确认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四点。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再次看离婚原因,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法院同时会根据双方目前的情况,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当然,上述几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
有外遇的丈夫腿残疾了, 我还能提出离婚吗
问:
我丈夫因婚外情提出和我离婚,我也答应离婚。就在我们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几天,他被车撞了,那个第三者在这期间没有来看过他,而是和别人好上了。现在丈夫虽然出院了,但腿还没有完全好,他把离婚协议撕了拒绝离婚,让我好好照顾他,还说他要是残疾了,我就别想离婚了,就算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的。请问:如果他的腿真的残疾了,我就不能提出离婚了吗?薇薇解答:
你丈夫的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后判决“准予离婚”与否,依据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论当事者一方残与不残,该判离婚时法院会照判不误;反之,法院则会予以调解,帮助危机中的婚姻走出困境。每个公民在享有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你丈夫的意外伤害对你们的离婚并不构成影响。不过,你和你丈夫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作为他的妻子,你仍负有照顾他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一直要照顾到你们的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
同样是赠与,为什么结果不同
问:
去年初,我们公司新招了一个充满活力、气质非凡的大学毕业生任老总张某的秘书。没想到,老总竟然喜欢上了她,二人发生了暧昧关系,秘书甘作他的情妇。他花二百多万元为秘书买了一套别墅,从此很少回家。时间长了,老总妻子发现了其中的秘密。得知丈夫用私房钱给小秘买了一套价值二百多万元的别墅,一通大闹之后,老总妻子将他和小秘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将别墅收回。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3个月前。老总被查出患了癌症,已到晚期。他立了一份遗嘱,死后将那套被收回的别墅留给小秘。不久前老总去世了,为了这套别墅又引发了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小秘的请求,按遗嘱将属于老总的遗产部分由小秘继承。我觉得不解,同样是对小秘的赠与,为什么是不同的结果呢?薇薇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用私房钱买得的别墅,应为他和他妻子的共有财产。按(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有财产是不得分割的。而作为共有人的一方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了对另一方共同共有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在张某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张某的妻子主张赠与无效将别墅收回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某去世了,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终止,作为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张某的遗产是可以从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的。对于属于张某的遗产部分,依《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小秘,法律应当尊重,因此小秘按张某遗嘱继承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然了,遗嘱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
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丈夫接连遭遇不幸,先是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一只眼睛,官司未了,又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生命。意外事故纠纷很快了结,车祸索赔却迟迟没有结果。丈夫死亡后,在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肇事方又与我纠缠起来。肇事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人都死了,当然就不存在了。对此,我不能认同,人死了,难道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继承吗?我想请问:精神损害抚慰全能否继承呢?薇薇解答:
精神损害是对生者精神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是对生者精神的抚慰。人死了,自然谈不上精神损害,更谈不上精神损害抚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者生前应获得、但尚未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此一笔勾销。
死者生前受到了精神损害,应获得但尚未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死者生前未以任何方式向侵权方提出索赔:2死者生前未以起诉的方式向侵权方索赔,尚未取得侵权方的赔偿承诺:3死者生前取得了侵权方的赔偿承诺,或者以起诉的方式提出了索赔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不难看出,对于前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基于精神损害抚慰的特性,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随着死者生命的消失而灭失,死者继承人不能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但对于前述第三种情形,死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死者生前如果获得了赔偿承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该赔偿财产即属于死者生前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你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失去了一只眼睛,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且生前已提起诉讼,法院必定会支持你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肇事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
我朋友夫妻俩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并装修了男方单位的集资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男方的。结婚几年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已经3年了,经女方多次劝说,男方也多次保证,但实际上男方仍不悔改。在此期间女方保留了男方婚外情的照片以及暧昧的短信等证据。请问:女方如果现在提出离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薇薇解答:
目前,如果直接起诉离婚,由于房产证上所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且房子是在婚前取得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产权。本案中,如果女方在购买和装修房子上有一定投入,女方应取得或者保留男方认可女方投八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时主张女方的婚前投入。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女方不妨再给男方一次机会,让他写一份保证书,表明如果男方再不悔改,出现婚外情,女方将提出离婚,同时注明夫妻双方在这套房子上投入的财产状况。
对于女方仅以保留的男方的婚外情照片和短信作为起诉证据,一般来说这些证据还不够充足,诉讼的风险较大。但是如果在有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女方提出离婚,这些照片和短信一旦被法院采信,依据婚姻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赔偿的原则,女方可以多分得一些财产,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索赔。
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问:
我和丈夫结婚3年,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有时候甚至会打架。我们闹离婚已经2年多了。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书中我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是担心法院不认可。请问:司法上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我需要提供些什么?薇薇解答:
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但感情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就是可以被确认的。
一般来说司法确认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四点。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再次看离婚原因,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法院同时会根据双方目前的情况,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当然,上述几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
有外遇的丈夫腿残疾了, 我还能提出离婚吗
问:
我丈夫因婚外情提出和我离婚,我也答应离婚。就在我们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几天,他被车撞了,那个第三者在这期间没有来看过他,而是和别人好上了。现在丈夫虽然出院了,但腿还没有完全好,他把离婚协议撕了拒绝离婚,让我好好照顾他,还说他要是残疾了,我就别想离婚了,就算告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的。请问:如果他的腿真的残疾了,我就不能提出离婚了吗?薇薇解答:
你丈夫的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后判决“准予离婚”与否,依据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论当事者一方残与不残,该判离婚时法院会照判不误;反之,法院则会予以调解,帮助危机中的婚姻走出困境。每个公民在享有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你丈夫的意外伤害对你们的离婚并不构成影响。不过,你和你丈夫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作为他的妻子,你仍负有照顾他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一直要照顾到你们的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
同样是赠与,为什么结果不同
问:
去年初,我们公司新招了一个充满活力、气质非凡的大学毕业生任老总张某的秘书。没想到,老总竟然喜欢上了她,二人发生了暧昧关系,秘书甘作他的情妇。他花二百多万元为秘书买了一套别墅,从此很少回家。时间长了,老总妻子发现了其中的秘密。得知丈夫用私房钱给小秘买了一套价值二百多万元的别墅,一通大闹之后,老总妻子将他和小秘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将别墅收回。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3个月前。老总被查出患了癌症,已到晚期。他立了一份遗嘱,死后将那套被收回的别墅留给小秘。不久前老总去世了,为了这套别墅又引发了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小秘的请求,按遗嘱将属于老总的遗产部分由小秘继承。我觉得不解,同样是对小秘的赠与,为什么是不同的结果呢?薇薇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用私房钱买得的别墅,应为他和他妻子的共有财产。按(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有财产是不得分割的。而作为共有人的一方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了对另一方共同共有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在张某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张某的妻子主张赠与无效将别墅收回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某去世了,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终止,作为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张某的遗产是可以从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的。对于属于张某的遗产部分,依《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小秘,法律应当尊重,因此小秘按张某遗嘱继承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然了,遗嘱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
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丈夫接连遭遇不幸,先是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一只眼睛,官司未了,又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生命。意外事故纠纷很快了结,车祸索赔却迟迟没有结果。丈夫死亡后,在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肇事方又与我纠缠起来。肇事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人都死了,当然就不存在了。对此,我不能认同,人死了,难道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继承吗?我想请问:精神损害抚慰全能否继承呢?薇薇解答:
精神损害是对生者精神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是对生者精神的抚慰。人死了,自然谈不上精神损害,更谈不上精神损害抚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者生前应获得、但尚未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此一笔勾销。
死者生前受到了精神损害,应获得但尚未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死者生前未以任何方式向侵权方提出索赔:2死者生前未以起诉的方式向侵权方索赔,尚未取得侵权方的赔偿承诺:3死者生前取得了侵权方的赔偿承诺,或者以起诉的方式提出了索赔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不难看出,对于前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基于精神损害抚慰的特性,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随着死者生命的消失而灭失,死者继承人不能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但对于前述第三种情形,死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死者生前如果获得了赔偿承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该赔偿财产即属于死者生前预期可得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你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失去了一只眼睛,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且生前已提起诉讼,法院必定会支持你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肇事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