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信访的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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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涉农信访属于对农民群众上访事件的抽象概括。透过检察环节的涉农信访样本可以发现,当前涉农信访有了新的现状与特点,这些现象的背后有信访者权利意识觉醒、信访对象贪污腐化渎职侵权、信访处理机制不足等诸多原因。检察环节处置信访应当在受理流程、多元接访、责任落实等工作机制上着力构建,同时应注意在帮助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协助廉政教育、以办案促预防等方面加强工作。
  关键词涉农信访 上访事件 贪污腐化
  作者简介:钱引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9-02
  
  涉农信访这一提法属于当前农民上访多发事实的抽象概括,主要是指农民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就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阻碍农业发展的违法及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的行为。对于农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的活动,估称之为检察环节涉农信访。
  一、当前涉农信访的特点
  1.在信访主体方面:一是群体性信访占一定比重,群体性信访社会影响比较大,矛盾化解比较难,对维护一方社会稳定造成阻力比较大。二是署名信访件占的比例较大,信访者想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参与社会监督的愿望非常强烈。三是信访者基于自己主观推测、合理怀疑而信访的占绝大多数,确有真凭实据的占极少数。
  2.在信访反映的问题方面:一是反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比渎职侵权的多,村一级的人员要比镇一级人员多。二是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农村管理内容比较广泛,这当中大多与经济利益相关,涉嫌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较为突出。三是反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生活作风腐败问题的占不小比例。
  3.在信访件接处方面:一是信访件所反映的情况归属检察机关管辖,应由检察机关负责调查的相对较少。二是检察机关根据农民群众的信访件立案侦查的相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立案侦查的要少。三是该区检察院没有出现因信访件处理不当,引起涉农信访“越级访”、“进京访”的情况。
  二、引发涉农信访的原因分析
  (一)从信访者角度分析
  1.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维权、参与社会监督的主观愿望强烈。随着我国不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农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强化,法律的正义感不断高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参与社会监督的主观能动力不断增强,追求自己的各项权利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的信访活动也不断地发生,且有增长的趋势。
  2.知情权等得不到保障,引起对农村管理工作的猜疑。由于农民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他们对政务、村务、财务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受到限制,所以他们在政务、村务、财务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不被重视。虽然国家强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可是搞形式走过场的多得是,农民群众没有真正了解或了解不到各项管理工作的情况,在所难免产生怀疑,特别是对“暴富”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更是合理怀疑其是否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猫腻”?导致了部分农民群众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或举报的信访。
  3.对政府出台的政策理解偏差,误认为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规定,存在执行标准前后不统一,缺乏相对的连续性,公示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监督途径不畅等情况。部分农民群众根据自己的认知程度来解读政策、文件、规定,难免有偏差,在事实处理中一旦期望得不到满足,就认为“干部”没有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认为是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或是受人好处做交易,心中不满,就会对干部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进行控告或举报。
  (二)从信访对象角度分析
  1.缺乏大局观念,只求个人利益不为群众着想,个别确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部分被信访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大局观念,只顾着“小家”富裕,而忘了“大家”共同富裕。凭着自己门路广、消息多、视野阔,慢慢走上致富的道路,而他们在先富起来之后,没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相关政策,带领周围农民群众共同致富。个别私欲熏心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动脑筋想办法找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考虑的是作为管理者如何多得实惠,不惜以牺牲职务的公正廉洁为代价,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缺乏监管机制,工作不规范,作风不踏实,个别确有“暗箱操作”搞“猫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农民群众眼里都是“干部”,但事实上,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属于行政干部编制的“干部”,所以对这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相对比较薄弱,缺乏监管的机制。导致个别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工作中为所欲为,不注意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民主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
  3.缺乏道德教育,不注重个人修养,追求享乐,个别确有生活上腐化堕落。个别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注重个人修养,一味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农村社会的主流。有的“摔派头”,买高档车,购别墅,送子女出国;有的包二奶、养情人,进出娱乐场所;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每天经受“酒精考验”。随着农村社会不断发展、富裕,有关“吃喝玩乐、做官不做事、一夜暴富”等的信访也不断在增多。
  (三)从信访接处环节分析
  1.受管辖权限制,有权查处的范围比较小。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于村级干部只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能算作從事公务活动,具体包括七项:(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项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归检察机关查处的范围比较窄。而实际上有四分之三的涉农信访件反映的恰恰是这七项管理工作以外的。因此,检察机关对这部份涉农信访只能是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这部份涉农信访对象形成不了威慑力。
  2.受证据缺失等原因限制,立案查处的成功率较小。根据农民群众的控告和举报成功立案查处的概率很小。农民群众进行信访往往依据不足,除一小部门通过调查后立案查处的之外。有的反映内容不实,只是猜测或传闻没有证据,通过调查后发现确实没有证据证实;有的确有证据证实,可是查证属实的涉案金额又不够立案标准;有的是农民群众一时气愤,为泄私愤而诬告等等。
  3.受重办案轻防范理念的限制,预防工作力度不够。按照信访工作流程,对有权管辖的涉农信访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有案办案,然后按规定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无权管辖的涉农信访件按规定进行分流,该涉农信访案件在检察环节就算处理终结了。对涉农信访件所反映的苗子性问题,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农村管理工作领域,开展防范教育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化解涉农信访矛盾的办法不够多,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措施不够实,所以在减少和防止涉农信访工作上成效不明显。
  三、检察环节涉农信访处置的应对措施
  1.加快信访受理流转节奏。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对受理的涉农信访,必须于3天内转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内设机构,急件即转,避免信访件的搁置。同时区分情况作即时答复或限时答复,保证反馈告知的及时性。对于归属检察院管辖的,实现控申部门与院内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尽快启动实体处置程序。
  2.强化检察信访工作责任。对管辖归属检察院的一般涉农信访,落实大首办工作要求,运用自创的挂牌接待、首办责任人员接待等特色做法,调动整合院内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业特长,共同做好释法说理、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强化机制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考核激励、督办催办等相关配套制度,促进了涉农信访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3.要重视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强调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建立和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资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安排专人监督,做到全程监控,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坚持村务政务公开,定期公示各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让农民群众心中有数,接受群众监督。
  4.要重视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抓好农村的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强化依法办事的理念。要切实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真正做到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做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5.要重视结合办案抓预防,有效减少涉农犯罪案件的发生。在对涉农举报逐件抓好处理落实的同时,要结合办案抓好犯罪预防工作。尤其要结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镇、村、社区完善管理制度,有效防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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