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校教育纠纷的增多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也说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法治化的欠规范,司法介入是必然的。主体资格标准、法律关系标准、公权力标准并不能准确判断教育纠纷的性质。行政性行为标准与重要性标准的结合可以很好地协调司法介入与大学自治的矛盾,行政性行为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