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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后,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党和国家的工作主题。在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我国,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更是化解农村纠纷的有力武器。分析当前我国的基层调解组织,仍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行改革。
关键词:基层;调解组织;农民矛盾
一、基层调解制度的现实实用性
(一)符合农村当前发展需要
受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生存环境闭塞,熟人环境下诉讼模式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与应用。“无讼”理念与“和为贵”思想一直主宰着人们的主流思想,惧诉与厌诉成了一种习惯。
从农民的生活环境看,农民主要以务农为生,其生活生产环境世代相袭,人口流动性小,人际关系呈现熟人化,在以和为贵的思想与世代共处的环境下,考虑到还要在自己的村庄生活,还要与仅有的村民共处,不愿意采用更加严肃的诉讼方式来使彼此间的关系变得僵化。人民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自治活动。基层调解的人性化,和谐性正好符合了人们的“和为贵”思想。
从诉讼成本上看,农民的经济来源有限,而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不愿意把辛苦劳作换来的钱用在打官司告状上面。而且诉讼程序复杂,费时费力。启动了诉讼模式,为了胜诉就不得不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它。调解组织与诉讼相比,具有更方便、快捷、低廉、和谐的优势,与农村闭塞、传统的生活环境和思想观念更为契合。
(二)顺应依法治国的潮流
调解制度是依法治国观念下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需要。调解员依据法律进行调解,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生动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在调解活动中就受到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可以使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身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这对于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强和推进依法治国及新农村的建设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将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缓解司法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一)基层调解组织宣传不到位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多年,但是到目前为止其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由于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宣传不到位,人们很少知道在基层还有一个不用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的组织。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调解组织到底是做什么的,什么样的矛盾纠纷才可以申请调解,申请调解需要哪些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力如何等。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二)基层调解程序不规范
基层调解程序为:依申请受理或主动受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拟定调解方案,告知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进行各自陈述后开始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回访。
再完美的制度,如果不按规范的程序去严格执行,也是豪无意义的。现实的基层调解组织除了依申请调解之外很少有主动调解的情况。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在调解准备阶段的调查取证也会变的可有可无。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为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往往采用“和稀泥”的办法,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谨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调解员的调解权限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乡土人情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上没有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最后可能会形成脱离法律的调解结果,使基层调解制度设置的本来意义丧失,使法律法规失去作用。更严重的,会在农民脑中形成法律无用思想,严重阻碍法治的发展。
(三)基层专业调解人员资源缺乏
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如果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提升就满足不了当下农民的需求。传统的乡土人情与和稀泥的做法已经与当下的法治社会不相适应。人们需要的是更具有说服力,更权威,更有保障的法律依据。贫困地区当前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一般为附近的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少,仅凭传统的规矩,人情,掌握着调解过程。经济发展不错的地区虽然配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但是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纠纷和程序,明显出现人手不够的现象,导致调解效率低下。
三、完善调解制度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
(一)做好基层调解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宣传工作,让人们对调解有更好的认识。结合当前发展需求和发展理念重新诠释基层调解制度。当代基层调解制度在结合乡土民情的情况下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把当代调解制度的方便性,快捷性,和谐性,低廉性,权威性等让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好的认知。让农民群众不再在厌诉,惧诉的传统思想下采用或者极端的暴力解决方式,或者忍气吞声。凡是涉及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先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在当前立案登记的制度下,将一些简单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
(二)完善调解程序
调解范畴,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调解人员的调解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调解档案制度,让每一个调解案件都登记备案。在调解准备阶段,比如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最好录有音频资料。这样既方便调解人员查阅当事人的陈述,制定更合理的调解方案,又有利于监督调解工作人员在基层自治下的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录有视频或者音频资料。控制基层调解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法律的适用及合法性,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体现调解的权威与公正。
(三)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应认识到基层调解员专业素质的重要性。调解人员专业素质高,能够合理合法的正确使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在村民中就会更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服性,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宣传,让村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应该打破以前基层调解人员的任用方式。大多数地区的调解人员是从本乡镇的村民中选拔出来的,或者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法律知识缺乏,专业能力不高,在法律的适用上更是生疏,应该通过考试选拔那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当然从基层调解制度的特征看,我认为调解人员应当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与乡镇懂民俗风情具备调解经验的人员共同组成调解队伍。使调解既服从法律法规又适应当地风土人情,但是当两者冲突时,还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再次,还需要不断对当前已有的调解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充实其法律知识,提高其调解能力。不断充实当前调解队伍,提高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总结
在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下,基层调解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农村矛盾化解在基层,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也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减轻司法审判机构的压力,也便于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更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当前只有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不断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的专业素质,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制度的人性化,和谐性,简单低廉的优势才能更好地促进基层调解组织的不断发展,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晓红.新农村建设条件下人民调解制度的重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8,10(2)
[2]洪萍.新农村建设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农业考古.2006(3)
[3]严军兴.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张丹.略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人大建设.2006年第4期
关键词:基层;调解组织;农民矛盾
一、基层调解制度的现实实用性
(一)符合农村当前发展需要
受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生存环境闭塞,熟人环境下诉讼模式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与应用。“无讼”理念与“和为贵”思想一直主宰着人们的主流思想,惧诉与厌诉成了一种习惯。
从农民的生活环境看,农民主要以务农为生,其生活生产环境世代相袭,人口流动性小,人际关系呈现熟人化,在以和为贵的思想与世代共处的环境下,考虑到还要在自己的村庄生活,还要与仅有的村民共处,不愿意采用更加严肃的诉讼方式来使彼此间的关系变得僵化。人民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自治活动。基层调解的人性化,和谐性正好符合了人们的“和为贵”思想。
从诉讼成本上看,农民的经济来源有限,而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不愿意把辛苦劳作换来的钱用在打官司告状上面。而且诉讼程序复杂,费时费力。启动了诉讼模式,为了胜诉就不得不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它。调解组织与诉讼相比,具有更方便、快捷、低廉、和谐的优势,与农村闭塞、传统的生活环境和思想观念更为契合。
(二)顺应依法治国的潮流
调解制度是依法治国观念下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需要。调解员依据法律进行调解,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生动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在调解活动中就受到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可以使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身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这对于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强和推进依法治国及新农村的建设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将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缓解司法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一)基层调解组织宣传不到位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多年,但是到目前为止其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由于对基层调解组织的宣传不到位,人们很少知道在基层还有一个不用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的组织。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调解组织到底是做什么的,什么样的矛盾纠纷才可以申请调解,申请调解需要哪些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力如何等。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二)基层调解程序不规范
基层调解程序为:依申请受理或主动受理,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拟定调解方案,告知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进行各自陈述后开始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回访。
再完美的制度,如果不按规范的程序去严格执行,也是豪无意义的。现实的基层调解组织除了依申请调解之外很少有主动调解的情况。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在调解准备阶段的调查取证也会变的可有可无。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为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往往采用“和稀泥”的办法,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谨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调解员的调解权限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乡土人情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上没有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最后可能会形成脱离法律的调解结果,使基层调解制度设置的本来意义丧失,使法律法规失去作用。更严重的,会在农民脑中形成法律无用思想,严重阻碍法治的发展。
(三)基层专业调解人员资源缺乏
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如果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提升就满足不了当下农民的需求。传统的乡土人情与和稀泥的做法已经与当下的法治社会不相适应。人们需要的是更具有说服力,更权威,更有保障的法律依据。贫困地区当前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一般为附近的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少,仅凭传统的规矩,人情,掌握着调解过程。经济发展不错的地区虽然配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但是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纠纷和程序,明显出现人手不够的现象,导致调解效率低下。
三、完善调解制度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
(一)做好基层调解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宣传工作,让人们对调解有更好的认识。结合当前发展需求和发展理念重新诠释基层调解制度。当代基层调解制度在结合乡土民情的情况下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把当代调解制度的方便性,快捷性,和谐性,低廉性,权威性等让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好的认知。让农民群众不再在厌诉,惧诉的传统思想下采用或者极端的暴力解决方式,或者忍气吞声。凡是涉及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先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在当前立案登记的制度下,将一些简单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
(二)完善调解程序
调解范畴,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调解人员的调解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调解档案制度,让每一个调解案件都登记备案。在调解准备阶段,比如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最好录有音频资料。这样既方便调解人员查阅当事人的陈述,制定更合理的调解方案,又有利于监督调解工作人员在基层自治下的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录有视频或者音频资料。控制基层调解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法律的适用及合法性,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体现调解的权威与公正。
(三)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应认识到基层调解员专业素质的重要性。调解人员专业素质高,能够合理合法的正确使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在村民中就会更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服性,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宣传,让村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应该打破以前基层调解人员的任用方式。大多数地区的调解人员是从本乡镇的村民中选拔出来的,或者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法律知识缺乏,专业能力不高,在法律的适用上更是生疏,应该通过考试选拔那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当然从基层调解制度的特征看,我认为调解人员应当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与乡镇懂民俗风情具备调解经验的人员共同组成调解队伍。使调解既服从法律法规又适应当地风土人情,但是当两者冲突时,还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再次,还需要不断对当前已有的调解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充实其法律知识,提高其调解能力。不断充实当前调解队伍,提高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总结
在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下,基层调解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农村矛盾化解在基层,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也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减轻司法审判机构的压力,也便于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更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当前只有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不断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的专业素质,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制度的人性化,和谐性,简单低廉的优势才能更好地促进基层调解组织的不断发展,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晓红.新农村建设条件下人民调解制度的重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8,10(2)
[2]洪萍.新农村建设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农业考古.2006(3)
[3]严军兴.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张丹.略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人大建设.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