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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知识产权是基本人权"的观点提出质疑,分析讨论国际人权文书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和有关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人权与知识产权的表述。本文研究其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作为文化权利的)对知识财产的人权,它不同于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