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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行政机关是与“首长制”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种行政机关类型,它在“控权”和实现“民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行政机关大都采用“首长负责制”.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出台《通知》,关于在部分地区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在执行该《通知》时,有些试点地区的复议委员会采取“委员会制”,现针对试点情况浅析委员会制行政机关存在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