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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给规则应有的地位.由此,哈特将规则引进法律本体之中.但是,只有义务规则的社会,其规则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的克服必须依赖于义务规则之外的授权规则.由于授权规则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单纯义务规则导致的诸多缺陷,更重要的价值还在于通过授权规则与义务规则的结合,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即法律是义务规则与授权规则相结合的"规则论",开始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