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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 2000年第 4期发表了《入世后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一文后,很多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有关“绿箱”政策的问题。现将相关内容刊登如下,供大家参考。 rn WTO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rn1 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 rn 其内容为:( 1)农业科研,包括环境项目研究和特定农产品研究。( 2)病虫害控制,包括一般性控制和针对具体产品的控制,例如自然灾害的预报服务、检疫和抗灾行动等。( 3)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者培训,包括建设培训教育设施。( 4)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如向生产者和加工者提供生产技术、传播信息和研究成果等。( 5)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性检验和出于卫生、安全、分类或标准的目的而对特定农产品进行的检验。( 6)市场促销服务,如提供市场信息和营销咨询及承担促销策划等,但这类支持不能导致本国产品对他国(地区)产品进行低价竞争。( 7)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如电网、道路、市场、港口、供水、防洪、排水及环保项目的建设等,但这类支持措施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的现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