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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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刑诉法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根基,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本文拟从案管部门的运行现状出发,分析目前案管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解决途径,以期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案件集中管理 管理 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离不开各个业务科室的相互配合。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部门,其工作目标是通过合理整合检察资源,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和科学评估,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进行修订,在通则和具体章节中对案管部门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新刑诉法和《规则》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奠定理论根基,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管理工作无法律依据的窘迫局面,但《规则》中的具体规定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一、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进出口,实现案件集中管理,对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山西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案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院已于2010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开始试运行。2011年10月28日,经中央领导同意,中编办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成立案件管理部门。随着案件管理工作的不断展开,案件管理工作中凸显出许多问题,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条将案件的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案件的入口。根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案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有:
  第一,统一受理案件。根据《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本院办案部门、上下级以及同级其他检察机关移送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的程序。
  第二,统一送案管理。根据《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办案部门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部门)移送案卷材料的案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交付送达的程序。统一案件办结后,再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第三,对案件全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建立案件跟踪和预警机制,随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对于将要到期的案件进行提前预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业务部门整改落实,目前,我院案管中心基本实现对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对于在流程监控中发现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形的,应立即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移送相关材料。
  统一的文书管理中心。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以我院为例,业务部门填写法律文书备案登记表,填写法律文书前进行备案登记经部门负责人、案管负责人签字后交案管部门备案。
  实现涉案款物专项监管。案管部门负责对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在新案卡中每月对涉案专项款物进行统计,确保对涉案款物全面监督管理。
  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评查办法和评查方案,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评查。我院的案管部门成立以来,已负责组织4次评查活动,均取得较好成效。
  检察业务统计与分析。案管部门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与上报,每月将上报数据及时反馈上级院,以便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检察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
  来访接待。为方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在案管中心设立接待室,对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及时与业务部门协调、联系,转达其来访目的,具体业务由业务部门负责。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阅、复制、摘抄卷宗材料的,案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安排。
  案件信息查询。案管部门接待辩护人、诉讼地阿里人时需要查询案件信息的,应予以登记入册并尽量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二、《规则》出台后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案件管理的模式包含两种,分别为“大案管”和“小案管”。《规则》的出台使案管工作有章可循,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规则》构建的案管模式属于“大案管”,即以检察业务动态系统为平台,一体化监控,统一收送案、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和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监督),将案件的“进口”与“出口”统管起来。但从目前案管工作的实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案件管理部门的定位不清,案管部门的权威性不够,难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无法达到设立案管部门提升案件质量的初衷。根据《规则》的规定,案管部门需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然而,就目前案管机构设置而言,有的设置仅与业务科室平级,有的设置甚至尚未取得独立编制,如太原铁路检察系统两级四院由于铁路检察体制改革的原因,尚未报批机构,有些地方案件管理部门挂靠在研究室。机构设置的问题致使案管部门不能树立足够的权威性,一些业务科室承办人对案管部门的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不服管理,造成监督不到位。 我院作为太原铁路检察系统的基层院,案管部门也尚未设编。案管人员都是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兼职担任。
  2、案管职能不明确,服务与监管功能混淆。《规则》要求案管部门承担案件的受理以及案件的管理、监督三方面。受理主要是统一案件的进出口,统一收送案、统一录入信息、对涉案财物和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管,多以检察事务性工作为主,体现案管的服务职能。而管理、监督职能是侧重于对案件的整体流程、对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监管控制。从案管部门“管理、监督、服务”的基本职能定位上看,“管理、监督”是重心,“服务”次之。“管理、监督”的对象是案件,目的、价值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案管部门确需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但这些工作只是有效实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和载体,决不能把案件集中管理错误定位为案件事务的集中管理。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院大多仅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即一个部门兼具两个职能,既要做事务性工作,又需承担管理职能,实践中由于缺乏人手,事务性工作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工作时间,无法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   3、案管部门的信息化手段滞后,使其监督管理工作受到一定制约。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实施案件集中管理是对案件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新机制,其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加强对案件的监督。案件的有效管理离不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有效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可以进行案件质量数据分析,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目前,全国还缺乏统一、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影响了案件管理中心职能的有效发挥。如果由各省院分别开发案件管理系统软件,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上下统一协调。
  三、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
  1、突出和树立案管部门的权威性。案管部门如果缺乏权威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就无从谈起,其他业务部门也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案管工作。案管部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各级检察院必须首先明确规定“案管部门的工作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工作,以便增强案管部门的管理力度和管理效果。第二,适当提高案管部门的案管部门的设置规格。当前检察机关大多按照与其他内设机构同等规格的标准设置案管部门,高检院如此,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绝大多数如此。笔者认为,根据案件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职能,应适当提高案管部门的设置规格,那种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起平坐”的管理模式不可能实施有效地对案件质量实现监督管理。
  2、准确对案管部门进行定位,明确其工作职责。要想充分地发挥好案管的监督、管理职能,应对案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正确处理好承担事务性工作与履行管理职能的关系。要明确承担事务性工作是履行管理职能的前提和保障。不承担事务性工作,履行管理职能就没有载体,成为了一句空话。而履行管理职能是对承担事务性工作效果的升华。在工作实践中,应避免将案管部门变成专门的“案件收发室”或“大内勤”,单纯从事事务性工作。
  案管部门具体承担哪些事务性工作,除了按照《规则》的规定,从事某些基础性工作,如:案件受理、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接待来访律师等,至于《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工作如:送卷,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调配。我院的送卷任务就是由案管部门来予以执行。
  3、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进出口,只是规范案件管理的开始。要真正发挥案件管理对案件办理的规制和引领效用,就必须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应自主研发一套检察系统统一适用的案件管理软件程序,对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等进行全程监管,还可以设置超期预警功能,利用不同颜色的预警灯由系统对即将超期的案件进行预警(比如绿灯表示期限正常,黄灯表示即将到期,红灯表示已经超期,在黄灯亮时,案管中心将向业务部门承办人送达案件期限预警通知书,督促办理),有效防止超期限办案等问题的发生,利用管理软件案管人员就可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做到对案件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
  4、加强案管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案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案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对案管人员的素能提出更高要求。案件管理包括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等,要能在特定时间内迅速地对各种办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总结出办案的规律,找出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案管人员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技能。不仅要懂得办案技巧,具体各项检察业务技能,熟知各个诉讼环节,还要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技能。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加强对案管人员检察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通过聘请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能手讲授各检察业务流程、标准、业务技能,尤其是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可能出现问题的种类和特征,使案管人员对各项检察业务有总体上的把握和理解。另一方面,加强对检察案件管理应用软件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案件管理是一项兼具检察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知识的综合性、复合性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法学知识和检察业务技能,而且还要求具备计算机知识、管理学等方面的技能。鉴此,必须对案管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既要强化管理知识的培训,注重管理技巧的训练,又要加强电脑应用软件方面的培训,使其成为具备检察技能和现代管理技能等多种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
  此外,就我院而言,还应当给案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做好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干警绩效考评的衔接。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为了提高案件评查的水平,促进承办人员的办案素质,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干警绩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相衔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纳入干警的绩效考核中,以期提高办案水平,提升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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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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