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试解读中国民法典制定中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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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法”(objektive Reeht)与“主观权利”(subjektive Reeht)是舶来品,源自德国法理论。针对许多人对“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含义及其划分意义,特别是其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仍然存有困惑,笔者试图通过回归本源的方式,站在德国法理论的角度,追溯民法典制定的时代,来解读“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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