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承认”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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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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