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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府对东北边疆民族采取两种民族地区建置形式,一是承用清朝以来的民族地区设置,实行特殊的行政统辖与管理制度;二是实行与邻近民族相同的县、旗制进行统辖。外满洲国时期日伪统治者将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赫哲等民族单独隔离开,设立特殊的统治机构,视他们为劣等民族而实施消灭政策,东北边疆民族遭受到历史上空前的浩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