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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增收困难是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本文先从微观角度说明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再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证明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性,随后笔者对农民组织化的形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利润潮汐行为 交易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入世以后,我国的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将面临国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威胁。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一、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必要性
1.提高市場地位,争取更多农业利润
随着社会分工发展, 生产专业化, 流通领域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中间商们靠其充分的市场信息,占有大部分的利润,以低价批发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再以高价卖出。农产品供应链内部各环节谈判的控制权逐步从生产向加工、销售领域转移,这主要因为农民是家庭经营而非企业化运作,于是农民成为了整个生产链条中最脆弱的群体。因此他们有必要组织起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我们从需求市场出发具体分析一下:
农业利润相当一部分被中间商所掠取。市场中间商在农产品市场上和消费者共同作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农民对市场信息的不了解和弱势地位,往往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接受者。以图1分析来看,D曲线为消费者需求曲线,(也为中间商的边际收益曲线MR中),S曲线为农民组织起来的供给曲线(也为农民的边际成本曲线MC农)。由S曲线派生出中间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为MC中,由D曲线派生出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农。根据利润最大时,MC=MR的原则,农民在MC农和MR农曲线相交点E0形成均衡,对应供给量Q0,价格P0。但E0并不是使中间商利润最大的最优点。同样中间商为了使其利润最大化,会在MC中和MR中曲线相交点E1形成均衡,但E1点却不是使农民利润最大的最优点。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农民在与中间商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中间商会强迫农民接受E1的均衡点,使农民的供给量变为Q1,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定为P1。为了尽量避免中间商过多占有利润,农民就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中间商向农民的最优供给点Q0靠拢。当农民把生产销售统一组织起来,挤出中间商之后,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移动到D曲线,形成均衡点E4,此时农民供给量为Q2,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P2,这样一来,既实现了农民的利润最大化,又扩大了消费者剩余。
2.获取市场信息,共同承担风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而农民在思想上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上,技术含量低,品牌效应差。农民生产上的竞相模范,形成生产经营项目的同构性,在不充分市场信息下,农民只能靠自己的推断来生产,并且农民即便得到市场信息,也会因为信息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传递原则,造成市场农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当某种农产品出现过多的供给时,农民便会缩小同构性强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供给曲线由S0移动到S2。而过少的供给又会引发非同构性农产品价格的上升(P2),价格上升后农民觉得有利可图,又开始扩大生产同构性农产品,供给曲线由S2移动到S1,价格降至P1。这样循环下去,导致了农民的”潮汐行为”的发生.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农民的利益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既可以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发挥整体效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有效性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能节约其交易成本。假设有M个农民,N个中间商且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都为单位1。若农民分散经营,则其交易成本为MN。若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整体和中间商交易,再和农民交易,交易成本则为M+N。对MN-(M+N)求一阶导后,可得当交易的农民数量M和中间商数量N都超过2时,MN大于M+N。即把农民组织起来,交易成本会减少,而且交易的农民和中间商数量越多,节余的交易成本就越多。
在许多发达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高。农民不再局限在生产领域,而是结成一体化组织进行生产资料的购买、加工、运输、销售。实践表明,这不仅能节约农民的市场交易费用,还能使农民获得较高收益。不再是工商业榨取农业利润,而是农民组织起来,争取工商业的利润。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农业初级产品的价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4%,而加工、储运、批发等环节所取得的价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6%。美国农场主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交易的联合,从中获得了不仅是生产领域的,而且还有超过3倍的来自流通领域的收益。
三、农民组织化的形式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所加强,合作的组织形式和内容趋于多样化,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根据参与主体,笔者把目前存在的农民组织化形式分为以下四种:
1.“企业+农户”型
企业用合同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有机地连接起来。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的服务,通过优惠价格保证优先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而农户则按照合同规定向企业销售农产品。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合同的签定使农户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降低了市场风险,而企业也因此获得了稳定的货源,保证了经营的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存在违约发生的可能性。
2.“农村专业协会+农户”型
在这种模式中,农协围绕某项专门农业项目,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在这过程中,农协既充当了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也是政府支持、补贴农业的载体。农协通过培训农民,为农民提供技术性和政策性等服务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但实际生活中,农村协会数量很少,而且其职能定位模糊,运作效率低下。
3.“农民经纪人+农户”型
农民经纪人指农民中为促使农产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相互衔接以获取购销差价或佣金的中间人。它同时解决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销售难的问题和需求方货源的问题。由于其灵活性,农民经纪人活跃了农村的商品流通,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缺点在于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型
许多国家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看成是非赢利组织。它通过集团低价格购买生产用物质,收购组织内农民的农产品,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给消费者。组织的大部分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给组织内成员,真正实现了和农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它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其合理性、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同时又克服了家庭经营分散、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小的弱点。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与工商业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主要经营模式。而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比较迟缓。因此,今后我国在采取多元化农业组织形式时,应该优先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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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利润潮汐行为 交易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入世以后,我国的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将面临国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威胁。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一、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必要性
1.提高市場地位,争取更多农业利润
随着社会分工发展, 生产专业化, 流通领域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中间商们靠其充分的市场信息,占有大部分的利润,以低价批发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再以高价卖出。农产品供应链内部各环节谈判的控制权逐步从生产向加工、销售领域转移,这主要因为农民是家庭经营而非企业化运作,于是农民成为了整个生产链条中最脆弱的群体。因此他们有必要组织起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我们从需求市场出发具体分析一下:
农业利润相当一部分被中间商所掠取。市场中间商在农产品市场上和消费者共同作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农民对市场信息的不了解和弱势地位,往往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接受者。以图1分析来看,D曲线为消费者需求曲线,(也为中间商的边际收益曲线MR中),S曲线为农民组织起来的供给曲线(也为农民的边际成本曲线MC农)。由S曲线派生出中间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为MC中,由D曲线派生出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农。根据利润最大时,MC=MR的原则,农民在MC农和MR农曲线相交点E0形成均衡,对应供给量Q0,价格P0。但E0并不是使中间商利润最大的最优点。同样中间商为了使其利润最大化,会在MC中和MR中曲线相交点E1形成均衡,但E1点却不是使农民利润最大的最优点。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农民在与中间商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中间商会强迫农民接受E1的均衡点,使农民的供给量变为Q1,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定为P1。为了尽量避免中间商过多占有利润,农民就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中间商向农民的最优供给点Q0靠拢。当农民把生产销售统一组织起来,挤出中间商之后,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移动到D曲线,形成均衡点E4,此时农民供给量为Q2,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P2,这样一来,既实现了农民的利润最大化,又扩大了消费者剩余。
2.获取市场信息,共同承担风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而农民在思想上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上,技术含量低,品牌效应差。农民生产上的竞相模范,形成生产经营项目的同构性,在不充分市场信息下,农民只能靠自己的推断来生产,并且农民即便得到市场信息,也会因为信息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传递原则,造成市场农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当某种农产品出现过多的供给时,农民便会缩小同构性强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供给曲线由S0移动到S2。而过少的供给又会引发非同构性农产品价格的上升(P2),价格上升后农民觉得有利可图,又开始扩大生产同构性农产品,供给曲线由S2移动到S1,价格降至P1。这样循环下去,导致了农民的”潮汐行为”的发生.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农民的利益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既可以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发挥整体效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有效性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能节约其交易成本。假设有M个农民,N个中间商且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都为单位1。若农民分散经营,则其交易成本为MN。若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整体和中间商交易,再和农民交易,交易成本则为M+N。对MN-(M+N)求一阶导后,可得当交易的农民数量M和中间商数量N都超过2时,MN大于M+N。即把农民组织起来,交易成本会减少,而且交易的农民和中间商数量越多,节余的交易成本就越多。
在许多发达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高。农民不再局限在生产领域,而是结成一体化组织进行生产资料的购买、加工、运输、销售。实践表明,这不仅能节约农民的市场交易费用,还能使农民获得较高收益。不再是工商业榨取农业利润,而是农民组织起来,争取工商业的利润。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农业初级产品的价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4%,而加工、储运、批发等环节所取得的价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6%。美国农场主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交易的联合,从中获得了不仅是生产领域的,而且还有超过3倍的来自流通领域的收益。
三、农民组织化的形式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所加强,合作的组织形式和内容趋于多样化,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根据参与主体,笔者把目前存在的农民组织化形式分为以下四种:
1.“企业+农户”型
企业用合同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有机地连接起来。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的服务,通过优惠价格保证优先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而农户则按照合同规定向企业销售农产品。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合同的签定使农户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降低了市场风险,而企业也因此获得了稳定的货源,保证了经营的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存在违约发生的可能性。
2.“农村专业协会+农户”型
在这种模式中,农协围绕某项专门农业项目,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在这过程中,农协既充当了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也是政府支持、补贴农业的载体。农协通过培训农民,为农民提供技术性和政策性等服务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但实际生活中,农村协会数量很少,而且其职能定位模糊,运作效率低下。
3.“农民经纪人+农户”型
农民经纪人指农民中为促使农产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相互衔接以获取购销差价或佣金的中间人。它同时解决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销售难的问题和需求方货源的问题。由于其灵活性,农民经纪人活跃了农村的商品流通,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缺点在于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型
许多国家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看成是非赢利组织。它通过集团低价格购买生产用物质,收购组织内农民的农产品,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给消费者。组织的大部分利润按“交易额”返还给组织内成员,真正实现了和农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它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其合理性、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同时又克服了家庭经营分散、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小的弱点。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与工商业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主要经营模式。而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比较迟缓。因此,今后我国在采取多元化农业组织形式时,应该优先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