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yang20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第一款,出现了旧公司法不曾涉及的新词:“社会责任”。而这个涉及多学科的词语又具备哪些法律属性呢?该条款能否直接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呢? 鉴于此,本文重点探求其法律属性,寻求该条款进入司法程序的路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属性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9-01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是在与传统的崇尚公司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公司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是对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个原则的修正。同时,公司社会责任也是20 世纪初以来凸现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在总则第五条第一款中提到“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里的社会责任从立法技术层面、立法传统和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以及从生活经验的视角而言(如新公司法通过之后,在报刊杂志网络媒体上的讨论包括公司法起草成员的谈话中也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定持肯定的态度)即为当代中国学术界和实践中流行的“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此,笔者就此问题不再展开详细深入的分析。笔者
  想说的是,公司社会责任有着怎样的属性呢?第五条第一款能否直接成为具体案件裁判依据呢?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属性——道义性还是法律性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对公司社会责任属法律责任,有别于道义责任。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就兼具道义性和法律性,但单从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结合该条款立法背景和目的来讲,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属法律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
  
  如前所述,我们说公司社会责任从属性上来讲为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那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违法第五条第一款应如何承担责任呢,即涉及到该条款能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笔者在回答该问题前先在此探讨本条是法律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在于法律原则对事及人的覆盖面上更宽广,有更强的宏观指导性,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比规则更为模糊。笔者在此拟从以下几点来做具体分析,以确定该条款的法律属性。
  
  (一)从条文整体分析
  在一部法律的总则中规定的问题一般是贯穿整部法律的指导性原则抑或是基本规则。某一法律条文可能体现一个或多个的法律原则,也可能仅仅是一般法律规则的体现。新增的第五条便是一个多法律原则的聚合体,这个法律原则的聚合可能有助于对第五条中“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进行更深刻的认识和新的发现。
  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法的一般原则“守法原则”的体现;“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体现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一般性规定在公司法中具体的体现,是最新宪法精神的体现。
  综合整体分析而言,新公司法第五条都是规定了公司法的一些最重要的原则问题,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内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逻辑层面上可推论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因为在其它法律部门中并无“社会责任”一词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在公司法领域的特质性和概念的外来性(由“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翻译而来),可以认为这是新公司法所特有的原则。
  
  (二)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分上分析
  法律原则的适用确定性较法律规则模糊。也就是说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只要一个具体的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便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法律主体可较容易依确定的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而依据原则却很难。具体对照公司法第五条“承担社会责任”和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二百一十四条为新增条款,可否认为是立法者对新增的第五条的照应以求其可适用性和可执行性还有待论证),这都是很模糊、弹性任意性极大的规定,可以说在大陆法系传统背景下的我国其可执行性并不强。此外,作为公司法人主体或其执行机关和管理人员也很难据此条文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对其行为方式的选择并没有太具体的指导作用。同样也很难根据这简单的规定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这都是法律规则所必备的。据此分析可得出“公司社会责任”是属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规则。
  
  三、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进入司法程序的途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属原则性规定,因其具有概念模糊性、责任对象不明确性等特点,故在公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很难或者说法官几乎不可能直接援引该条款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那么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理念的这一原则该如何能进入司法程序?笔者以为可以有如下途径:(1)依托国内法中的一些具体的强制性条款;(2)依托国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及其他全球性协议;(3)通过其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明确;(4)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考;(5)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司法化,如通过法律解释技术。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好,相关的法规法律也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该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等角度进行分析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制度分析  1.管理体制的现状。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是含有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多个范畴的一个崭新新领域。正是因为此,在管理上很可能形
摘要当前,诉讼契约理念日益进入民事诉讼理论中,其中对诉讼契约法律性质的讨论直接关系到诉讼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决定着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诉讼契约的概念加以界定,然后将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内涵加以廓清,继而通过分类比较揭示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诉讼契约民事诉讼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1
摘要在2007年全国人大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预备立法项目后,学界对如何建立国家救助制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从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救助制度出发,阐述了建立国家救助基金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主要从历史发展和实践经验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重点阐述了建立国家救助基金的依据,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救助对象,以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基金救助的程序。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必要性国家救助基金  中图分类
摘要以刑罚规范来进行利益引导、矫正受刑人违反社会的异常行为。受刑人因做错了事而要受到处罚,处罚人只能由人性来为其奠立根基。人是自律的人,也是他律的人。人类的社会不再允许把人作为客体来对待,尊重受刑人的固有尊严,人道主义地执行刑罚,保障受刑人的人权。  关键词人性人道主义人权受刑人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43-02    考夫曼认为:“后
摘要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输提供了更快捷、更经济、更准确的手段,这种“无纸贸易”(Paperless Trading)对传统的要约理论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并且有必要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做出新的审查。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EDI完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它超越时空界限,节约贸易成本,成为最有活力、最具发展前景的国际贸易方式。因
摘要本文就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行使之间的冲突,从法律视角提出了相关破解方法。  关键词公众人物 名誉权 隐私权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75-01    2007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于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认为该篇报道侵犯
摘要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日渐将法律监督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推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举措。同时,受法律监督整体环境和传统检察执法思维的影响和制约,检察监督相对滞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观。本文以检察监督为主线,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为基点,详述了基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解、体会与有益的探索。  关键
摘要本文以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为例,分析了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具体方法,以期通过开展公共关系工作,达到构建和谐对外关系,优化学院办学外部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公共关系 必要性 可能性 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02-02    公共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发展至今
世界上所有的大型现代化都市,例如纽约、东京等,都经历了旧城拆迁改造的过程。城市功能的改善、城市布局的优化、城市面貌的涤新,使得拆迁不仅能够推动国家的经济建设,更是与公民个人的福祉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屡见不鲜。近年来北京市各区县均有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这是一个改善区域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工程,利国利民。
摘 要: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技工院校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过去的过程化评价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存在基于岗位需求的考核不够全面、岗位能力考核占比较小等问题。本文以汽车维修专业为例,通过对技工院校过程化评价体系建设的研究,提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在下一步的过程化评价模块设置中注重加入工学交替、校内工学结合课程和岗位需求的考核模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