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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组织者对其举办的体育赛事享有民法上的物权。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转让和许可电视转播权可以实现该物权的经济利益。体育比赛录像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在认定电视转播机构邻接权地位中起到的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作品。通过确认体育比赛和转播过程中指向各个客体的权利属性有利于正确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比赛组织者和传播者的经济利益,从而推动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