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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型监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优越性。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但从整体上来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监督中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范围;适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权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再审检察建议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国家立法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现行法律的原则以及其立法精神,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法院愿意接受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走抗诉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对于不属于抗诉范围的民事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果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确认属实,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意见,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对于民事执行中的裁定,如果确有错误,例如执行案外人财产,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这种案件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抗诉,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抗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不是审判活动。因此,检察机关不能进行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以后无法引起再审程序,因此不宜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凡是裁定就能够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准确。采用抗诉的办法,虽然不违背第185条精神,但是抗诉以后,法院难以进行再审。因而,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更为妥当。
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例如,在审判程序进行中,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抗诉,无法引起再审程序,不能进行再审,抗诉变得没有实质的发动再审的意义。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决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纠正。例如,法院做出支付令并予送达之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转入诉讼程序,继续执行支付令的,就可以适用检察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法院对当事人予以民事制裁的决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纠正。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能够克服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不足,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一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婚,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大大地减少了诸多的程序,缩短了办案的周期,省去了提请抗诉、提出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再审检察建议以建议的形式督促人民法院自行纠错,相对于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而言,更具“柔性”。抗诉具有程序启动的强制性特点,无论法院认可与否,抗诉一旦发起,再审程序就必然启动。尽管监督效力得到了有力保障,但从司法实践看,抗诉的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能充分发挥其协商性和非对抗性的制度优势,同时也是对“慎用抗诉权”这一司法理念的体现和坚持,既有利于降低司法对抗,促进和谐司法,又有利于增进法检共识,使错误的裁判更易得到及时纠正,有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把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因为质量是办理案件的生命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要力争发一件成功一搏,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要加强检、法两院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这里所说的协调和沟通,不仅只是检察、法院部门之间的,而还应该包括检察长与法院院长之间、办案人员与原审人员及审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尽最大努力使他们认同检察建议,认识到其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促成他们纠正其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这是因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它不同于抗诉,抗诉的结果必然引起再审,而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只属于一种建议的性质,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的纠正,取决于审判机关是否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为了发挥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最大作用,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要与抗诉紧密结合起来。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也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最有权威的唯一一种监督手段。自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来,审判机关已习惯于民事行政抗诉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这和晃长、属于新型的监督方式,他们会不理解、不配合,甚至还会存在抵触情绪。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特别是原审判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争取他们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配合。
要特别加强与人大、政法委的联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对都是独立的,在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意见分歧,检、法两家又很难协商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与人大和政法委的密切联系,主动向人大和政法委汇报民行检察工作,争取人大和上级党委监督与支持,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如果遇到原审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应及时地向人大和政法委进行汇报,通过他们的监督和支持,达到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如果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只要是属于符合抗诉条件的,都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并提请抗诉,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树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威。
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机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要求民事行政监督检察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适时同法院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对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回访。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机关对收到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搁置不理或者久拖不决,还应当明确建立回复催促制度以要求审判机关在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从法律上明确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机制,对于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违法司法的权威性,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范围;适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权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再审检察建议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国家立法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现行法律的原则以及其立法精神,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法院愿意接受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走抗诉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对于不属于抗诉范围的民事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果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确认属实,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意见,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对于民事执行中的裁定,如果确有错误,例如执行案外人财产,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这种案件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抗诉,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抗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不是审判活动。因此,检察机关不能进行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以后无法引起再审程序,因此不宜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凡是裁定就能够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准确。采用抗诉的办法,虽然不违背第185条精神,但是抗诉以后,法院难以进行再审。因而,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更为妥当。
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例如,在审判程序进行中,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抗诉,无法引起再审程序,不能进行再审,抗诉变得没有实质的发动再审的意义。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决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纠正。例如,法院做出支付令并予送达之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转入诉讼程序,继续执行支付令的,就可以适用检察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法院对当事人予以民事制裁的决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纠正。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能够克服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不足,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一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婚,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大大地减少了诸多的程序,缩短了办案的周期,省去了提请抗诉、提出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再审检察建议以建议的形式督促人民法院自行纠错,相对于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而言,更具“柔性”。抗诉具有程序启动的强制性特点,无论法院认可与否,抗诉一旦发起,再审程序就必然启动。尽管监督效力得到了有力保障,但从司法实践看,抗诉的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能充分发挥其协商性和非对抗性的制度优势,同时也是对“慎用抗诉权”这一司法理念的体现和坚持,既有利于降低司法对抗,促进和谐司法,又有利于增进法检共识,使错误的裁判更易得到及时纠正,有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把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因为质量是办理案件的生命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要力争发一件成功一搏,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要加强检、法两院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这里所说的协调和沟通,不仅只是检察、法院部门之间的,而还应该包括检察长与法院院长之间、办案人员与原审人员及审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尽最大努力使他们认同检察建议,认识到其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促成他们纠正其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这是因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它不同于抗诉,抗诉的结果必然引起再审,而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只属于一种建议的性质,原裁判的不当和错误的纠正,取决于审判机关是否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为了发挥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最大作用,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要与抗诉紧密结合起来。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也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最有权威的唯一一种监督手段。自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来,审判机关已习惯于民事行政抗诉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这和晃长、属于新型的监督方式,他们会不理解、不配合,甚至还会存在抵触情绪。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特别是原审判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争取他们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配合。
要特别加强与人大、政法委的联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对都是独立的,在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意见分歧,检、法两家又很难协商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与人大和政法委的密切联系,主动向人大和政法委汇报民行检察工作,争取人大和上级党委监督与支持,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如果遇到原审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应及时地向人大和政法委进行汇报,通过他们的监督和支持,达到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目的。如果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只要是属于符合抗诉条件的,都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并提请抗诉,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树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威。
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机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要求民事行政监督检察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适时同法院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对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回访。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机关对收到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搁置不理或者久拖不决,还应当明确建立回复催促制度以要求审判机关在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从法律上明确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机制,对于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违法司法的权威性,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