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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没有提出超过起诉期限抗辩或者没有就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举证但法院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的现象。这一做法混淆了起诉期限的制度性质,起诉期限属于诉讼要件而非起诉条件,对于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对于确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法院也可进行一定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