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制困境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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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国际社会该领域的国际条约无法对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法律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从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应该完善国内《合同法》《海商法》、行政法规、技术标准等各层次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建立统一的《多式联运法》。
  关键词: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法;海商法;行政法规;技术标准
  我国国际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迅速,然而我国国内法对该领域的规制极不完善,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纠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的完善、补充以回应法律规制困境,为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合同法》第十七章第四节、《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内容,加入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
  首先,应以单一条款的形式明确本节的适用范围,即在《合同法》第十七章“多式联运合同”一节中,将铁路集装箱参与多式联运作为一种法定的多式联运方式固定下来。要注意的是,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仅是多式联运的下位概念之一,因此在修改本节时,不能仅强调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内容,置其他多式联运方式(如公路与海洋运输联运、空运与海运联运等)于不顾,且过分强调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也无法与《合同法》的结构层次相适应。
  其次,由于多式联运是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上位概念,可以通过细化其上位概念(即完善对多式联运对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完善对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制,以统摄整个多式联运法律体系。在通过提公因式的方法归纳出多式联运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另运用若干条款对铁路集装箱参与多式联运的特殊规则作出规定,从而实现对多种多式联运方式规定的协调。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参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最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其在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规定。這里的多式联运合同,指海运为中心的多式联运,因此,其对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规制限于对铁水集装箱联运方式的规制。为了避免立法的重复与冲突,凸显《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地位,本法应该集中于铁水集装箱联运的特别规定。
  二、完善激励、限制、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缺乏对该领域的激励、监管措施,尤其是在税收、行政监管领域,没有对这一新兴的、发展前景广阔的运输方式作出特别性规定。
  (一)税收手段
  对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实行税收减免,提高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市场份额,发挥这种运输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货物运输中的优势。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或相关条例,对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占一定比例的运输企业规定优惠利率等其他优惠条件。
  (二)行政监管手段
  我国前几年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牺牲了环境利益和环境公共安全,应通过加大对公路运输的超载运输检查力度、加强公路运输环境污染检查等,对公路运输施以更多限制和监管,提高公路运输的成本,进而引导运输企业在“一带一路”跨国货物运输中提高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运输比例,缓解高速公路拥堵,减少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铁路集装箱运输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制
  技术法规,指关于技术性问题的法律规范。涉及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方面的主要是各种标准化规范,如:集装箱、装吊设施标准,多式联运信息化建设标准等。我国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与其他交通方式还未实现统一的建设标准,实践中各种运输方式不能有效转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应该建立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和海运、公路、空运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国际条约的协调,为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奠定统一的基础。
  四、待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较高之时制定统一的《多式联运法》
  目前我国调整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够完善,但是仍有可能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来理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发展,铁路集装箱参与多式联运的程度也必然加深,新型的法律问题将源源不断地出现。待法律体系已经不能调整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之时,我国就有必要建立一部统一的《多式联运法》,设置专章规定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用于调整该领域的法律关系。
  由于本文研究主题所限,现只讨论《多式联运法》中与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的体系架构。实体法规定主要包括该法的适用范围、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经营人责任、单证制度、保险制度等;程序法规定应包括诉讼时效、送达问题、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问题等。多式联运是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上位概念,因此在制定单行立法时,应借鉴我国当前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提公因式”方法,将共同的规定设“多式联运一般规定”一章,再分别针对不同多式联运方式的特殊性作出专章的、具体的规定。
  从“一带一路”倡议下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来看,我国当前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因此需要尽快进行法律完善。我国应从完善当前《合同法》《海商法》中涉及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部分出发,吸收借鉴国际条约中的先进理念,统一运输技术标准,真正发挥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对沿线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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