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往来与经济合作升级,领事保护需求缺口随之出现并亟待解决。共同领事保护在产生之初即面临与主权原则矛盾的难处,移植于一带一路也缺乏“欧盟公民”的联盟认同和系统的组织机构等要素。我国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替代联盟认同为共同领事保护制度的移植增加正当性,在一带一路现有的合作机制中,上海合作组织有着发展共同领事保护制度的优势和潜力,可以先试点上合组织,逐渐提高此制度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容性,作为一带一路倡议走向权利合作的发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