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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主流意识将诉讼手段推崇至解决纠纷的第一乃至唯一手段,加之立法滞后、自身效力薄弱,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日渐萎缩。但“诉讼爆炸”、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现象的出现,又使社会意识重新转向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诉讼自身的弊端,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良性互动、彼此支持的有效机制。我国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为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机制提供了实证考察的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