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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来,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的泛滥,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与维护有极其不利的影响。从宏观意义上说,虚假信息在证券市场的泛滥使证券市场丧失价格发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从而造成资本市场浪费。从微观意义上说,如果投资人从发行市场,中介机构获得的信息不准确,直接会对投资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因投资风险所承受的经济损失,法律无需进行补偿。但若市价无法反应证券的真实价格,是由于不法行为所致,那么法律就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必要的救济。证券交易中因为信息隐蔽而造成的价格失真,便有可能构成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如何有效的减少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信息交易,不仅仅依靠事后的严厉打击,更应通过立法从根本上保障完善证券市场的秩序。证券信息的公开发行原则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给整个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公开不够是最大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一矛盾,才能保证整个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证券立法中的公开原则概况
公开原则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有关资料公之于众,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从而防止投资者像不良发行人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纵观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模式,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有关于公开原则的表述。尤其是近年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证券立法对公开原则的认同,更标志着公开原则已经成为证券立法中的普遍重要原则。公开原则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层次是新信息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即首次公开。第二层次是信息的持续披露,即持续公开。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财务公开制度,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向大众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的制度。
二、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1.首次公开
首次公开是第一层次的信息公开披露,就是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想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都必须要公开其公司财务状况。首先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说明:①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组织的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包括有关高级职员,董事,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类型。②需要公开的有关市场安排,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发行所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赔偿等方面的情况。③需要包括经过公证会计师审计的公司以往数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过程中尤为违法情况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必须分送给向其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人。其宗旨是让投资人了解证券发行的真实情况,避免上当受骗。发行人需要对虚假的或者可以使人误解的说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股说明书经过审批确认符合要求后,公司才能在市场上向投资公众公开发行证券。
2.持续公开
信息的持续公开披露,是公开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它是首次公开的持续,深化和开展。信息的持续披露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发行人的持续披露,二是特殊人士取得证券的注册及公开,三是证券经营机构,机构管理人等的报告和信息的散步,四是其他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所谓发行人的披露,其最主要的内容仍然是财务公开。当公司获取发行证券之后,公司必须按季度或年度把已经公证处公证的企业财务经营财务状况持续不断的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以利于公众的进一步的投资选择和监督。季度报告要求公司提供:①最近会计季度的收入表,最近会计季度结束时的年度收入表,上一会计季度的同期的收入表。②最近会计季度末的资产和上一季度的会计季度同期末的负债表。③到最近会计季度的时本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书。上一季度的同期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书。年度报告是应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按期报送的主要公开文件,需要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情况作广泛的公布。
此外,立即公开重要信息也是发行人的一项责任。发行人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在15天之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送报告书。①公司控制权的变化;②公司的购买或出售;③破产;④公司独立会计师的更换;⑤董事在某种情况下的辞职等。
三、公开原则的价值
1.公开原则的原则价值
公开原则的原则价值在于它是证券立法诸原则的基石。对证券公司应遵循的其他原则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原则,公共原则,公开原则,实质审查等一系列原则相互关联与渗透,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也就是证券立法的原则体系。而在这个立法体系中,公开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起点。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只是一种股权或债权的凭证,其价格实际上是预期收益的资本化,它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直接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证券公司只有做到信息公开,才能形成特有的竞争和选择机制,从而防止操纵和舞弊泛滥,为市场的公正与公平创造条件。可以说,没有公开,就谈不上公平,公正。
2.公开原则的制度价值
公开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以其为基架构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仅仅侧重于产权制度,有失偏颇。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产权的明晰使现代企业成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那么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经营制度。产权明晰使企业获得其主体性,信息公开则激发起高扬主体性。信息公开既是企业经营的外部规范机制,也是其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潜能的激励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成分。
3.公开原则的法律价值
公开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它是秩序实现的必要条件。秩序的存在是人类存在的活动的一切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的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秩序经济,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自由放任,无序随意经济。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当是有序运作的。这种有序运作必须依赖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作者简介:
孙婉,女,安徽宿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如何有效的减少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信息交易,不仅仅依靠事后的严厉打击,更应通过立法从根本上保障完善证券市场的秩序。证券信息的公开发行原则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给整个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公开不够是最大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一矛盾,才能保证整个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证券立法中的公开原则概况
公开原则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将有关资料公之于众,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从而防止投资者像不良发行人投资,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纵观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模式,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有关于公开原则的表述。尤其是近年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陆国家证券立法对公开原则的认同,更标志着公开原则已经成为证券立法中的普遍重要原则。公开原则具有双重意义,第一层次是新信息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即首次公开。第二层次是信息的持续披露,即持续公开。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财务公开制度,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向大众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的制度。
二、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
1.首次公开
首次公开是第一层次的信息公开披露,就是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想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都必须要公开其公司财务状况。首先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说明:①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组织的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包括有关高级职员,董事,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类型。②需要公开的有关市场安排,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发行所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赔偿等方面的情况。③需要包括经过公证会计师审计的公司以往数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过程中尤为违法情况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必须分送给向其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人。其宗旨是让投资人了解证券发行的真实情况,避免上当受骗。发行人需要对虚假的或者可以使人误解的说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股说明书经过审批确认符合要求后,公司才能在市场上向投资公众公开发行证券。
2.持续公开
信息的持续公开披露,是公开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它是首次公开的持续,深化和开展。信息的持续披露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发行人的持续披露,二是特殊人士取得证券的注册及公开,三是证券经营机构,机构管理人等的报告和信息的散步,四是其他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所谓发行人的披露,其最主要的内容仍然是财务公开。当公司获取发行证券之后,公司必须按季度或年度把已经公证处公证的企业财务经营财务状况持续不断的向投资者公开发布以利于公众的进一步的投资选择和监督。季度报告要求公司提供:①最近会计季度的收入表,最近会计季度结束时的年度收入表,上一会计季度的同期的收入表。②最近会计季度末的资产和上一季度的会计季度同期末的负债表。③到最近会计季度的时本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书。上一季度的同期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书。年度报告是应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按期报送的主要公开文件,需要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情况作广泛的公布。
此外,立即公开重要信息也是发行人的一项责任。发行人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在15天之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送报告书。①公司控制权的变化;②公司的购买或出售;③破产;④公司独立会计师的更换;⑤董事在某种情况下的辞职等。
三、公开原则的价值
1.公开原则的原则价值
公开原则的原则价值在于它是证券立法诸原则的基石。对证券公司应遵循的其他原则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原则,公共原则,公开原则,实质审查等一系列原则相互关联与渗透,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也就是证券立法的原则体系。而在这个立法体系中,公开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起点。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只是一种股权或债权的凭证,其价格实际上是预期收益的资本化,它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直接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证券公司只有做到信息公开,才能形成特有的竞争和选择机制,从而防止操纵和舞弊泛滥,为市场的公正与公平创造条件。可以说,没有公开,就谈不上公平,公正。
2.公开原则的制度价值
公开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以其为基架构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仅仅侧重于产权制度,有失偏颇。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产权的明晰使现代企业成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那么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经营制度。产权明晰使企业获得其主体性,信息公开则激发起高扬主体性。信息公开既是企业经营的外部规范机制,也是其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潜能的激励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成分。
3.公开原则的法律价值
公开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它是秩序实现的必要条件。秩序的存在是人类存在的活动的一切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的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秩序经济,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自由放任,无序随意经济。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当是有序运作的。这种有序运作必须依赖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作者简介:
孙婉,女,安徽宿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