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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构成了其可诉性的理论基础,申诉及行政复议机制的实效不足是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可诉性的现实基础,人民法院多年来在处理公立高校及其学生之间行政纠纷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经验则构成了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可诉性的社会基础.对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可诉性的多重分析,有助于为这类社会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