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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7年6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地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定为用人单位。此举对于律师这一群体权益的保护,无疑起到关键性的肯定作用。但是鉴于律师执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各地事务所管理形式、业务收支分配形式存在很大差异,在新环境下,律师事务所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劳动管理政策、法规规定,成为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