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档案法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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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任何社会在其运做过程中都会形成一定的记录资料,这些资料反过来有影响着社会的进程,这些资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档案。文章分析了中外档案法规的共同之处和差异。
  关键词:档案工作;档案法规;比较
  一、中外档案法规的共同之处
  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之中明确规定: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档案法的中心任务是确保档案为社会所利用。在这一前提下,对档案的保护,档案工作的规定都做出了相关的详细规定。如本法归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等。
  对于外国档案,如在前苏联档案法中有这样的阐述: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的文件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富,由国家负责保管“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由下列文件组成:由苏维埃国家收归国有的私人的、集团的和公司的档案;收归国有的来源于个人的文件;”。苏联国家档案全宗还包括:绘画、日记、回忆录、来往书信及其他种类的文件。”但从上述有关条款中可以看出,苏联实际上认为私人文件和档案是构成国家档案全宗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私人文件和档案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富”。又如《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有如下叙述:从公共利益出发保管文件(包括私人性质的文件—引者),既是为了管理的需要和证明公、私自然人或法人权利的需要,又是为了研究历史文献。
  二、差别之处
  1.各国档案法规的不同,首先体现在其立法基础、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的不同
  档案法规属于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什么样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档案法规。资本主义国家的档案法规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以资产阶级世界观和法学原则为指导,其制定和颁布档案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解决公共档案的管理问题,并调整私人档案的社会性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以便使这些档案更好地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社会主义档案法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原则为指导思想,它的目的是为了在公有制的条件下,解决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的管理问题,以便使档案为国家的各项工作服务。这是我国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档案立法上最基本的不同之处。
  2.各国对档案定义的表述不同
  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扎伊尔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由机关、自然人或法人在其活动中产生并加以保存的,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书面文件和声像文件。前苏联规定: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是归苏联国家所有的具有政治、国民经济、科学、社会文化或历史意义的文件总和。前南斯拉夫规定:档案是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政治组织、劳动组织以及其他法人和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的活动中产生的,对历史、科学、文化艺术和社会其他各个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原件或复制品。法国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国家机关或组织,或任何私人机构或部门,在自身活动中产生收到的文件整体,不管其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都是档案。可见,许多国家档案法都认为档案是某种“文件”或“文件总和”“文件整体”这样的定义并不能很好地概括档案的内涵,因为档案实际上已超出文件的含义和范围。
  3.档案法规的发展水平不同
  在档案法规效力方面,纵观近代我国颁行的所有档案法规,没有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如《内务部颁发公文程式咨各部文》《总统府收发文通告》《财政部办事通則》《陕西省政府秘书处整理档案办法》等,大多为中央和地方的部门规章,有些法规原本就是部门的规章制度。我国不仅未建立起档案法规体系,而且档案法规法律效力普遍较低。而西方各国颁布的档案法规,既有档案基本法,又有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即使在内容上多集中于国家档案馆和地方档案馆建设与组织,但毕竟档案法规法律效力较高,而且档案馆工作法律规范体系也亦形成。在档案法规结构形式上,我国的文书、档案法规由于多为规章制度,所以,相当一部分档案法规的结构是按照文书档案工作环节和程序来设计的,不具备现代法规的一般模式,如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内容依次为:区分及编制、保管及处理、调卷归档、附则。外国档案法规尽管从形式上讲,现代法规中的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的划分还不十分明晰,但从内容看,基本符合这样的布局要求。在档案法规内容上,档案法规的内容应以原则性、方向性、指导性、规范性为主,不应是文书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与要求。我国近代档案法规内容与档案法规结构互为表里,基本上属于文书档案管理的标准、方法、步骤、要求和手续,而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这些构成档案法规核心的内容则较少。外国档案法规虽然在此方面也不完善,但還是多少能够对上述问题加以说明的,如《穑月七日档案法》第一部分“组织基础”,就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性质、机构设置和职责,从组织原则角度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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