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shua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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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是包含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之一,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具有独立于其他诉讼阶段法律监督的显著性特征,文章将围绕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理论层面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具体展开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证据规则;法庭调查证据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层面的操作规则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法庭调查证据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是相互区别,独立进行的。①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并无统一权威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则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片断,前者与后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广义的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是综合监督系统,狭义的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则指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中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笔者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一、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特征
  (一)职权性
  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证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是否合法应当依法进行专门监督。
  (二)阶段性
  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具有阶段性。
  (三)必要性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是查清案件事实、检验证据真伪的关键一环,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力的监督是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
  (四)操作性强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果问题等进行细化规定,使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监督具备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二、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依托于公诉权的行使。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项最基本的职能,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集中体现在诉讼监督上,诉讼监督则寓于指控犯罪的过程之中,离开公诉职能,诉讼监督就会失去有效载体。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行使公诉职能为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具体行使公诉职权,通过参与刑事诉讼实现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口头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等,监督手段的采取应当严格依法,合理选择相应的监督手段,以取得法律监督的最优效果。
  三、对法庭调查证据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以及体现司法文明的重要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在法庭审理阶段是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的程序得以实现。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是对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运作模式的草创。
  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对以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经审判人员的同意导致法庭调查证据程序启动;另一种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径行决定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对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程序启动后,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给法院有关证据材料,如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若通过宣读或者播放,仍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可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此处的“其他人员”是指除讯问的侦查人员以外的其他在场人员,包括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或者讯问时的翻译人员,和了解情况的看守人员、监管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将其知道的有关收集证据的真实情况向法庭陈述,供法庭判断。
  法庭调查证据的结果,是法院作出判断,确认相关证据是否合法,从而决定是否将其予以排除。②
  (二)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对取证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监督,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进行程序上的倒查,通过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说明,对侦查活动起到实质的监督效果。通过法庭调查程序确定公安机关确实具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这里的侦查人员不仅应当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应当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种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被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公诉职能时出于对举证责任的承担,反过来对侦查机关进行的负担行为。鉴于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国家资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不平衡极易导致非法采集证据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更应当加强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
  (三)检察机关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在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应当通过对程序的严格监督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使被告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不被剥夺,法院作出非法证据的认定准确合法,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公正合法。鉴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社会具体事务的复杂性,对需要监督的事项难以用列举的方式作穷尽的列举,因此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秉承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原则,对具体的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可以将通常情况下应当注意到的一些监督事项进行简单归纳。具体的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院不能将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作为自己判决的依据。检察机关对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存有异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开庭调查;对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保障该请求权,并不得擅自禁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进行质证、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辩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提问,进行对质或者进行辩论,法院不得擅自剥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合法诉讼权利。
  2.审判人员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两个《规定》的条文细致具体,具备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合法性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运用刑事证据活动进行规制,从而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程序公正。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对于保证正确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和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一)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追求胜诉结果与非法证据排除造成的不利诉讼结果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是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定位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必然追求侦查破案的成功和法庭的有罪判决结论,这是检察机关公诉权力的来源,所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否具有最基本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是存在疑问的。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一方,在打击犯罪追求有罪判决方面和侦查机关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也与检察机关有效地实施诉讼监督是存在矛盾的,因此这种监督职能是在追求公诉胜诉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有限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证据程序往往是由于辩护方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从而申请得以启动,如果证据被确认非法而排除,往往是对公诉方不利的,这也是对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的不信任和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对检察机关是种挑战,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加以考量。③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这种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程序,相应的法律监督应当贯彻谦抑性原则
  法律监督本身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往往具有被滥用以及自我扩张的属性,不当行使就会损害公民利益。在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过度行使检察监督权,难免会干预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这就要求对法庭调查证据的监督一定要贯彻功能适当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对抗和摩擦。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检察机关基于本身公诉职能对有罪判决的追求,也会使检察机关在法庭调查证据程序上背离中立位置,利用法律监督的权力对该程序进行干涉,因此就更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保持中立,以谦抑的态度去平衡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④
  五、结语
  对法庭调查证据程序的有效、合理监督,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确实施的有利保障,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拓展。检察机关一定要做到严格依法、合理有据地对该程序实施监督,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确发挥作用,减少侦查中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使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真正得到尊重和保障。
  [注释]
  ①②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第84页。
  ③侯晓焱:《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几个问题的理论反思》,《新世纪检察》2010年第3期。
  ④程晓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谦抑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0卷第2期。
  [作者简介]张洪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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